第四百九十三章 庭战(下)(第2/4页)

法官:“什么是正确的?”

证人摇头:“我不知道。我很肯定凶手使用韦佛式握枪或者极为接近韦佛式握枪才能制造出现场的硝烟分布。但是凶器应该出现的右手指纹,却没有发现。这是我们的工作过失。对不起。”长鞠躬。

诸葛明:“除非凶手戴了一只手套,或者清理了右手的指纹?她故意留下这个破绽,目的是为自己脱罪。”

证人道:“不,凶手左手掏枪,关闭保险,用右手朝回一拉枪栓,子弹上膛。两枚右手拉枪栓的指纹是很清晰的。凶器属于闭膛式,如果没有上膛,即使关闭保险,也是无法击发子弹的。根据法医报告,死者没有太大反应,说明掏枪到击发时间很短。不可能脱手套又戴上手套。”

诸葛明问:“假设被告事先关闭保险,先把子弹上膛,将手枪放在枪套中。接着戴上右手手套,拔枪,开枪。”

证人看诸葛明:“这样说不准自己大腿会先中枪。”

诸葛明走出控席,看着李墨手中的枪,再看证据报告。

这里是一个大问题。

假设越三尺是凶手,越三尺不需要双手持枪,单手的力量就足够稳住手枪。假设越三尺当时昏迷,诬陷者无处借力,因为枪已经被越三尺握住了,诬陷者左手必须保证越三尺的左手抓住手枪。因为硝烟喷溅的考虑,越三尺必须伸直手臂。要保证一枪命中蒋寒月心脏后控制后坐力,需要另外一只手来稳定枪身。

一把手枪上已经有两人的左手,再加上两人右手显然很难操作。最好的方式就是诬陷者用自己戴了手套的右手辅助握枪,右手提供稳枪的力度,左手只要使用小力激发扳机就可以。

但是诬陷者没有想的太仔细,因此出现了硝烟分布和手枪指纹上的巨大矛盾。

(至于为什么诬陷者不取下枪械射杀蒋寒月,再放回枪套,后续会有说明。)

……

数天前,欧阳逸悄悄会见神探小野。

小野:“诬陷和非诬陷之间存在很大区别,最重要一条是无法代替。比如A抓了B的手握住匕首刺向C,A的手就会遮挡住本应该喷溅到B手上的血迹。不握住,不握紧,B已经昏迷,他无法提供刺向C的力量。”

小野:“这个案子,越三尺昏迷了,她是无法开枪的,甚至拿不住枪。那就需要别人抓她的手拿住枪。手枪面积就那么大,这人又要扶住越三尺,又要抓越三尺的左手,控制越三尺左手的位置,等同失去了对手枪的操控。诬陷者必须使用自己的右手来协同完成。这样一来,该有指纹的地方就没有越三尺的指纹。”

小野:“那假设诬陷者开枪之后,再把越三尺的右手按压上去呢?这是最完美的。但是枪声一响,给诬陷者的时间就不多了。诬陷者必须将越三尺送到洗手间,然后离开黑暗的小屋,并且远离现场。要知道把越三尺的右手按压上去,是需要技术与力量,有可能造成左右手指纹重叠,还有可能造成子弹的再次被击发。”

小野:“按照当时情况,还有视觉环境。在开枪之后,制造右手指纹我认为是不现实的。这份材料也显示凶器的关键位置没有越三尺右手的指纹。从凶器看越三尺是单手开枪,实际上是双手开枪。这样必然造成硝烟分部不同。谎言始终是谎言,要掩盖谎言需要更大的谎言,也必然留下更大的破绽。”

……

陪审长:“陪审团一致裁定越三尺杀人罪名不成立。”

注意了曹云,大联盟和烈焰却疏忽了欧阳逸。这也是因为曹云太跳了的缘故。如同小野所说,假的就是假的,是假的就有破绽。

不过越三尺虽然被当庭释放,但当庭又再被羁押。检方特搜部正式立案,调查越三尺滥用职权的行为。越三尺这次的麻烦可就大了,因为这次不是诬陷。在调查越三尺杀人案中,检方最少已经掌握有三项铁证可以指控越三尺滥用职权。其中包括非法计算机入侵罪,越三尺的民间帮手骇客广本也随之被刑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