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章流通手段和资本。图克和富拉顿的见解(第5/7页)

资本。他需要它,使用它,并不是专门把它当作资本,而是专门把它当作支付手段。不然的话,每一次可以使人们获得支付手段的通常的商品出售,也都可以被看作是接受了一次资本贷放。——弗·恩·} 对于发行银行券的私人银行来说,区别在于:如果它的银行券既不留在地方上的流通中,也不以存款的形式或支付到期汇票的形式流回到它那里,那末,这种银行券就会落到那些要求私人银行用金或英格兰银行的银行券来兑换它的人手中。因此在这个场合,私人银行的银行券的贷放,事实上代表英格兰银行的银行券的贷放,或者,——这对私人银行来说也是一样,——代表金的贷放,因而代表它的银行资本的一部分。当英格兰银行本身,或任何一个别的受发行银行券的法定最高限额约束的银行,必须出售有价证券,以便从流通领域中收回它们自己的银行券,然后再把它们作为贷款发放出去的时候,以上所说同样适用;在这个场合,它们自己的银行券代表它们的可以动用的银行资本的一部分。 即使通货纯粹是金属,也可能同时发生这样的情形:1.金的流出{这里所说的金的流出显然是指,至少有一部分金流到国外去。——弗·恩·}使金库空虚;2.因为银行要求金,主要是为了结算支付差额(即结清旧的交易),所以银行以有价证券为担保发放的贷款会大大增加,不过它们又会以存款的形式或偿付到期汇票的形式流回银行;于是一方面,在银行手中掌握的有价证券增多时,银行的存金总额却会减少;另一方面,银行从前作为所有人持有的同一金额,现在由银行作为自己存款人的债务人持有;最后,流通手段的总量会减少。 以上我们都是假定贷款是用银行券发放的,因此,银行券的发行量至少会暂时增加,虽然这种增加又会立即消失。但是,事情并不是必须如此。银行可以不发行纸币,而为A开立一个信用账户,从而使银行的债务人A变成它的想象的存款人。A用向银行开出的支票来支付给他的债权人,受票人再把支票付给他自己的银行家,这个银行家用这种支票再在票据交换所交换那种要由他兑付的支票。在这个场合,没有任何银行券介入;全部交易只是:银行用一张向它本身开出的支票来结清它必须履行的债务,而它实际得到的补偿则是它对A所持有的信用债权。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是把它的银行资本的一部分贷给A了,因为贷给A的是银行自己的债权。 如果说这种对贷款的需求就是对资本的需求,那也不过是对货币资本的需求;从银行家的观点来看,是对资本的需求,也就是对金的需求——在金向国外流出的场合——或者对国家银行的银行券的需求;私人银行要获得这种银行券必须用等价物去购买,所以,它对私人银行来说代表资本。或者,最后,那些为了获得金或银行券而必须被卖掉的是有息的有价证券、国债券、股票等等。但是,如果这是国债券,那就只是对它的买者来说是资本;它代表着买者支付的购买价格,代表着他投在国债券上的资本;它本身不是资本,而只是债权。如果这是不动产抵押单,那它就只是有权获得未来地租的证据。如果这是股票,那它就只是有权取得未来剩余价值的所有权证书。所有这些东西,都不是实际的资本,也都不是资本的组成部分,并且本身也不是价值。通过这一类交易,原来属于银行的货币也可以转化为存款,以致就这个货币来说,银行由所有人变成债务人,不过会在别的名义下把这个货币保持在手中。虽然这一点对银行本身来说非常重要,但它丝毫不会改变国内储备的资本甚至货币资本的量。因此在这里,资本只是充当货币资本;如果它不是以实际的货币形式存在,那就作为单纯的资本所有权证书存在。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