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关于商人资本的历史考察(第3/5页)

商业资本起初只是不受它支配的两极之间、并非由它创造的两个前提之间的中介运动。 正象货币不仅作为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而且作为商品的、从而财富的绝对形式,作为贮藏货币,从商品流通的简单形式W—G—W中产生出来,货币在货币形式上的保存和增加则成为目的本身一样,货币,贮藏货币,也会作为某种通过简单让渡而自行保存和增加的东西,从商人资本的简单流通形式G—W—G'中产生出来。 古代的商业民族存在的状况,就象伊壁鸠鲁的神存在于世界的空隙中,或者不如说,象犹太人存在于波兰社会的缝隙中一样。最初的独立的、颇为发达的商业城市和商业民族的商业,是作为纯粹的转运贸易建立在生产民族的野蛮状态的基础上的,这些商业城市和商业民族对这些生产民族起着中介人的作用。 在资本主义社会以前的阶段中,商业支配着产业;在现代社会里,情况正好相反。当然,商业对于那些互相进行贸易的共同体来说,会或多或少地发生反作用;它会使生产日益从属于交换价值,因为它会使享受和生活日益依赖于出售,而不是依赖于产品的直接消费。它由此使旧的关系解体。它增进了货币流通。它已经不再是仅仅攫取生产的余额,而且是逐渐地侵蚀生产本身,使整个生产部门依附于它。不过,这种解体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从事生产的共同体的性质。 只要商业资本是对不发达的共同体的产品交换起中介作用,商业利润就不仅表现为侵占和欺诈,而且大部分是从侵占和欺诈中产生的。撇开商业资本榨取不同国家的生产价格之间的差额(就这方面来说,它对拉平和确定商品价值发生影响)不说,那些生产方式也造成了这样的结果:商人资本占据了剩余产品的绝大部分,这部分地是因为它是各个共同体之间的媒介,这些共同体基本上还是生产使用价值,对于它们的经济组织来说,进入流通的那部分产品的出售,一般说来,也就是产品按照其价值的出售,还是次要的;部分地是因为在以往那些生产方式中,商人与之做生意的剩余产品的主要占有者,即奴隶主,封建地主,国家(例如东方专制君主)代表供人享受的财富,对于这些财富,商人会设下圈套,这一点亚·斯密在上述有关封建时期的引语中已经正确地嗅出来了。因此,占主要统治地位的商业资本,到处都代表着一种掠夺制度,【“现在,商人对贵族或盗匪非常埋怨,因为他们经商必须冒巨大的危险,他们会遭到绑架、殴打、敲诈和抢劫。如果商人是为了正义而甘冒这种风险,那末他们当然就成了圣人了……但既然商人对全世界,甚至在他们自己中间,干下了这样多的不义行为和非基督教的盗窃抢劫行为,那末,上帝让这样多的不义之财重新失去或者被人抢走,甚至使他们自己遭到杀害,或者被绑架,又有什么奇怪呢?……国君应当对这种不义的交易给予应有的严惩,并保护他们的臣民,使之不再受商人如此无耻的掠夺。因为国君没有这么办,所以上帝就利用骑士和强盗,假手他们来惩罚商人的不义行为,他们应当成为上帝的魔鬼,就象上帝曾经用魔鬼来折磨或者用敌人来摧毁埃及和全世界一样。所以,他是用一个坏蛋来打击另一个坏蛋,不过在这样做的时候没有让人懂得,骑士是比商人小的强盗,因为一个骑士一年内只抢劫一两次,或者只抢劫一两个人,而商人每天都在抢劫全世界。”——“以赛亚的顶言正在应验:你的国君与盗贼作伴。因为他们把一个偷了一个古尔登或半个古尔登的人绞死,但是和那些掠夺全世界并比所有其他的人都更肆无忌惮地进行偷窃的人串通一气。大盗绞死小偷这句谚语仍然是适用的。罗马元老卡托说得好:小偷坐监牢,戴镣铐,大盗戴金银,衣绸缎。但是对此上帝最后会说什么呢?他会象他通过以西结的口所说的那样去做,把国君和商人,一个盗贼和另一个盗贼熔化在一起,如同把铅和铜熔化在一起,就象一个城市被焚毁时出现的情形那样,既不留下国君,也不留下商人。”(马丁·路德《论商业与高利贷》1527年版)】 它在古代和新时代的商业民族中的发展,是和暴力掠夺、海盗行径、绑架奴隶、征服殖民地直接结合在一起的;在迦太基、罗马,后来在威尼斯人、葡萄牙人、荷兰人等等那里,情形都是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