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 两年前“饮血而醉”杀人事件

2012年11月9日,星期五,上午10点。

“已经是第三个了。”

H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刑警支队,重案分队队长骆松的办公室中,支队长陈绍辉叼着香烟,将手中的一沓照片拍在骆松的面前。

骆松叹了一口气,拿起桌上的照片递给手下的刑警小龙,小龙用彩色图钉重新钉回到身后的白板上。白板被写得密密麻麻——尸体发现地、死亡时间、现场可疑足迹、凶手可能使用的逃离路线、监控探头位置、被害者1号(西郊某村村民,奶牛场工人,34岁)、被害者2号(衣着外表疑似拾荒者,具体身份未知,50岁左右)……今天又多了一个“被害者3号”。

“想想真是可笑,上周在市局的全市重案案情分析大会上,因为你的理由不充足,我还反对并案侦查,而现在证明你的判断没错的,却是第三具尸体。”陈绍辉以自嘲的口吻说道。

“我理解,第一起案子发生在西区,理应归西区分局负责,你不想揽过来,我也不想。我当时怀疑跟在我们这儿发生的第二起案子有关联,是因为尸体体内的血液含量。但我当时的理由确实不够充足,死在西郊的是个普通工人,死在我们这儿的是个流浪汉;第一人死于割喉,第二个是被刺穿心脏,杀人手法也不同。”

“可现在不同啦,很明显,三起案子必有关联。”陈绍辉掐灭手中的烟头,又从烟盒中抽出了一根点上。

一个多月前,9月28日早晨,在西郊发现了第一名死者,推定死亡时间为27日夜里11点半到28日凌晨2点半之间。一个月前,10月11日,在东城区发现的第二名死者,推定死亡时间为10月8日晚上10点至次日凌晨12点之间。两具尸体在尸检后发现了这样的共同点:法医对现场地面上以及死者身上的血量进行了大概的估算,得出的数据,加上尸体身体内的血量,远远低于人类正常的血量。

除了杀人手法不同外,主要的不同点还有两处。一是现场环境。第一具尸体是在一条废弃铁道边的树丛里发现的,据第一个发现尸体的报案人和接警后赶赴现场的派出所民警称,现场残留着一股白酒的气味,尸体不远处有一堆呕吐物,散发的酒味极为浓重刺鼻。第二具尸体在东城区的一座石桥下被发现,死者是一名拾荒流浪汉,作为被杀现场的桥洞是他生前平时睡觉的地方。现场没有酒味。骆松在大会上说,或许是因为这具尸体被发现的时间和死者被杀的时间间隔了两天,就算有酒味,也早就被风吹散了。这一点作为骆松提出的并案理由,当场被领导驳回。第二个不同点是,通过尸检得知,第二名死者在临死前喝过酒,大概二两左右。

这周,两天前,11月7日,东城区又有一名流浪汉被杀,支队长陈绍辉这才意识到,三起案件真的存在着关联。

首先,和前两具尸体一样,尸体体内的血量低于人类正常的血量;其次,这第三名死者的身份和第二名一样,都是拾荒者;还有更重要的一点,这第三起杀人案的现场,和第一起现场一样,空气中也残留着酒味,尸体边上也有呕吐物。至于杀人手法,与第一名死者相同,是被利刃割喉。

“到目前为止,你有什么看法?”

骆松拿着法医针对血液含量的报告说道:“三名死者之间的社会关系没有明显的交集,凶手选择作案的时间和地点没有明显规律,所以我猜测这是随机的‘无差别杀人案’。凶手可能是通过某种方式某种容器带走了被害人身体里的一部分血液,很显然,他的目的不只是杀害目标。甚至可以这样猜测,杀人不是目的,只是一种为了达到目的的手段而已,而他的目的,可能就是为了获得被害人的鲜血。”

“如果是‘无差别杀人案’,就是说凶手与死者可能并不认识,随机挑选下手目标,但如果凶手带着收集血液的器具,显然是有预谋有策划的,所以,这其中必然有更深层的动机。”陈绍辉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