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畏为何在中国水土不服?

畏是连动物也有的表现。畏极于是害怕,怕极于是恐惧。畏之表现,不敢轻易冒犯耳。此点在动物界,比在人类社会更加司空见惯。因所谓动物界,乃杂类同属。而人类的社会,毕竟是同类共处。

在动物界,大到虎豹狮熊、象犀鳄蟒,小到蜈蝎螳螂、甲虫蝼蚁,若遭遇了个碰头对面,倘都是不好惹的,并且都本能地感到对方是不好惹的,便相畏。常见的情况是,彼此示威一番之后,各自匆匆抹身而去。

在人类,这种情形每被说成是——各自心中掂量再三,皆未敢轻举妄动,明智互避。确乎,此时之互避,实为明智选择。但如果一方明显强势,一方明显弱势,那么无论在动物界还是在从前的人类社会,后者之畏,不必形容。为什么要强调是从前的社会呢?乃因从前的社会,人分高低贵贱的种种等级。这一种分,延及种族、姓氏与性别。小官见到大官、大官见到皇帝乃至皇亲国戚,也是不可能不畏的。在种族歧视猖獗时代的美国,黑人远远望见白人,通常总是会退避开去的。大抵如此。

在特别漫长的历史时期内,畏是人类社会的潜规则,也是人类心理的一种遗传基因。故那时的“民”,快乐指数是很低的,须活得小心谨慎,战战兢兢。因为他的天敌不但有动物界凶猛邪毒的大小诸类,还有天降之灾,更有形形色色自己的同类。“宦海多厄”“如履薄冰”“官大一级压死人”“伴君如伴虎”,这些文言俗语,或是受畏压迫的官们的自白,或是看得分明的非官场人士们的观察心得。官们尚且活得如此不潇洒,百姓又哪里来的多少快乐呢?故很久很久以前的“民”,又被称为“草民”“愚民”“贱民”。不仁的权贵者可践踏也,可羞戏也,可欺辱也。

现代了的人类社会的标志之一是人格的互尊,人权的平等。人格是译语,最直接的意思其实是“界”,暗示着彼人也,吾亦人也,同属“人”界,勿犯于我的思想。一言以蔽之,“天赋人权”,人皆站在同一地平线上。

由是,在人类的社会中,人畏人的现象,便渐渐少了许多。

人遭动物的进攻和伤害的概率小了,人对自然灾害的预知能力提高了,抗击能力增强了,控制能力加大了。人对人的畏,如上所述,也几乎全变成历史记忆了——那么,人是否就可以变得天不怕地不怕了呢?

人类感到人类还不应该这样。

因为现代了的人类,头脑是更智慧了。而天不怕地不怕是反智慧的,正如宇宙是无边无际的不符合人的思维逻辑。

于是我们人类从以往的宗教中、文化中、习俗中,筛选出某些仍有必要保留,保留将有益无害的成果,加以补充,加以修正,加以完善,加以规范,使之成为原则,并以另一种畏的虔诚态度对待之,便是敬畏。

值得人类敬畏的事已经不多了,却更有质量了。

比如法律,人类每曰之为“神圣的法律”。法律无情,故人畏之;法律公正,故人敬之;法律的天平一旦歪斜,全社会的心理平衡便紊乱了。所以人需要对法律保持敬畏,这种敬畏符合普遍之人的理性。

但世界上所有的法典加在一起,也还是不能尽然解决人类社会的全部是非问题。有相当多归不进法律的是非问题,依然和人类的心是怎样的有关。

所以除了法律,人类的文化主张还要敬畏良心的谴责。良心者,好的心。善为好,故良心首先是善良的心。倘不善良,一颗搏动了80年的心,即使还像运动健将的心一般跳得强劲有力,那也只能说是一颗好的心脏而已。这样的人,是没良心可言的。没良心可言的人,好难以长久,虽不好但也不至于坏的人,其坏是迟早之事。因为,他以为他没犯法,而实际上,他已站在法律电网的边沿,任何一阵诱惑的风,都极可能使他跌入犯法的罪过坑里。并且,站在法律边沿之人,每有一种试探法律权威的冒险念头,以及擦边而过的侥幸者的沾沾自喜,这也都是最终导致其跌下去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