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静:自由,就是对何谓正确不那么确定的精神(第2/3页)

在我看来,能让基座轰然倒塌的,是这本书里一句话,1859年,约翰·斯图尔特·密尔在《论自由》中说到的:“首先,那些被迫噤声者,言说的可能是真理。否认这一点,意味着我们假设自己永远正确。”

不论在任何意识形态下,假设自己永远正确的人,思想都是单一僵化的。而智慧清明的人,总是意识到思想是在不断的认识与发展。

1931年,最高法院审理尼尔诉明尼苏达州案,霍姆斯大法官在庭上,政府律师试图用他二十年前的一个判决,来为打压媒体议论的举措开脱。

审判席上,已经九十岁的霍姆斯大法官微笑着插话:“写那些话时,我还很年轻,马卡姆先生,我现在已经不再那么想了。”

这就是霍姆斯大法官的名言一部分出自于他的人生经验“真理只有在思想市场上,才能得到最好的检验”。

这就是为什么要容忍哪怕让人厌恶的声音的原因,“就算那些噤声之语存在错谬,但也可能,而且通常是,包含了部分真理……就算我们相信眼前的意见都是真理,若不容它接受对立意见的挑战和检验,人们对它的理性依据将缺少领会与感知”。

译者何帆曾经在书中引用过汉德法官的一句话,深得我心:“自由,就是对何谓正确不那么确定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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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句话不只指向政府官员。

我喜欢《批评官员的尺度》的后三分之一,这是难能可贵的点睛之笔。也是身为记者的刘易斯对新闻界的反思。

用顾准的话说,媒体通过司法裁决得到的胜利是“娜拉的出走”,值得当街起舞。但是,娜拉出走之后怎么样?舞曲终了又会如何?

刘易斯提出沙利文案之后几十年出现的社会现象:“为什么沙利文案,给了媒体激励的权利后,诽谤案的诉讼不少反多,金额也更多?为什么这样的时候陪审团的判断大多倾向于对大媒体不利,为什么人们往往反感媒体?”

有次我与《纽约时报》的一位同仁谈话,说起布什对伊拉克的政策,我说:“他的政策里也有合理之处,为什么你报道里没有涉及呢?”

他说:“一个建筑物着火了,你还需要说他房檐上雕着什么花么?”

我没说话,但心里还是觉得有点什么不太妥当。

我心里感到的这个因素,也许就是某种媒体的傲慢之意。

博克法官说过:“媒体独享的自由到什么程度,这种自由受威胁就到什么程度。”美国人付出过这种自由的代价,他们经历过麦卡锡时代因为党争在媒体上肆无忌惮的造谣中伤,捕风捉影行为“在谎言泛滥的恶劣氛围下,整个社会都将走向堕落”。

想要避免这样的堕落,就是胡适当年办报时说过的话:“自由的方法就是负责任的人说负责任的话。”

这个问题在中国当下一样存在,在现在的媒体环境下,报道所指证者,的确往往用不公正的方式来决定一篇报道的存废。加上绝大多数媒体被诉案的失败结果,足已让人有同仇敌忾之感,足以让人产生“不必再把不同的声音反映出来”的冲动。

但是,这样一来,我们和当初压制打击举报职工的广东那家国有企业又有什么区别呢?

一个记者在调查中,在听到总编说“我不能放弃我的职业道德,让我下狱我就下狱”的时候,会感到热血激沸,听到法官说“对媒体的容忍有多大,这个社会的进步就有多大”的时候,心头一热。

但是,“给每一方说话的机会”,这是我们自己鼓呼的价值观。

我们也许没有机会采访被指证方,但是我们有没有对自己获知的一方信息尤其是核心事实存疑?我们能不能站在对方立场上向报料人发问?有没有穷尽各种技术要素,体现出尽可能去寻找对对方有利证据的倾向?“做不到”,只是一个技术问题。“不必做”,却是一个以暴制暴的思维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