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章 暗刃(第2/13页)

金葵自认没做亏心之事,但此时的气氛还是让她面孔通红,她的声音也不知为什么不自然了,“……什,什么呀?”

“房产证!”

警察大声地重复。

警察在对金葵的住处实施搜查的第二天,传讯了本案另一位嫌疑人李师傅,同时再次来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再次找到了办理三号院权属变更手续的那个工作人员。他们把金葵的照片混在一堆女人的照片当中,摊在桌上叫她辨认。那位工作人员掏出老花镜戴上,扒拉着那堆照片看了半天,一会儿说这张很像,一会儿又说那张也有点像。有一刻她那骨节粗大的手指在金葵的相片上游移一下,最终没有确认,又移开去了。警察们的心被那手指调动着,忽而兴奋忽而失望,结果只能是对视一眼,无可奈何地收起了照片。

那工作人员说:“嗯,有几个人有点像,可究竟是哪个我可记不清了,这里头你们主要怀疑谁?”

她居然问起了警察,警察沉默不答,自然不能单把金葵的照片挑出来给她。

两天之后,下午,案件的主要受害人周欣和次要受害人蔡东萍都被召集到公安分局的一间会客室里,由这个案件的承办民警向她们,也向随同她们一起到场的两位律师,通报了仁里胡同三号院失窃案的调查情况。

这个案子已经查明的事实是:三号院失踪的那四百万元确实如周欣报案时所怀疑的那样,已经落在了金葵的手中,对此金葵本人已经承认。但公安对此案下一步工作给出的意见,却让周欣与蔡东萍这两个迥然相异的女人,都同样吃惊。

公安的意见是:撤案!

撤案?双方的律师也大感意外,都以为听错了耳朵。

蔡东萍的律师首先质疑:“既然你们已经确定赃款就在金葵的手上,而且金葵自己也供认不讳,那为什么不对她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呢,总不能仅仅让她退了赃款就算完事了吧?你们公安机关还应当依法追究她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量刑规定,盗窃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最高可以判她无期徒刑!”

蔡东萍比她的律师当然更为激烈,愤怒的矛头甚至已经指向了“枉法”的民警,“事实是根据,法律是准绳,既然你们已经人赃俱获,凭什么这么便宜就把她放了?我们报案不光是为了把钱追回来,也是为了能把这种胆大包天的罪犯抓住绳之以法!你们一找到钱就撤案,我们绝对不能同意!你们分局不秉公执法,我们可是有权向上反映的,这事我们可不是拿回钱就算完了!”

公安对蔡东萍的回答不急不慌,四平八稳的腔调像是故意要激怒于她,“这个钱你们暂时还拿不回去。这四百万目前还在金葵手里。”

蔡东萍和周欣,律师和律师,一时全都瞠目结舌。

另一位民警补充说明:“我们确实在金葵手里找到了这四百万元的存折,但金葵的手里,同时还握有高纯的一份遗嘱,这份遗嘱规定金葵可以获得三号院的房产和四百万元现金的遗赠。根据金葵解释,这张存折是高纯委托他的师傅从家里取出来交给她的。我们也找到了高纯的那位师傅,据这位师傅说是高纯让他把存折拿出来交给金葵保存的,把存折改成金葵的名字也是高纯同意的。我们也去了医院,想找高纯本人求证一下,但高纯现在情况不是太好。据医生反映,他的神智时迷时清,我们把这事简单向他说了一下,他现在说话困难,不过感觉他是听懂了,他没有做出否认的表情。所以这件事以我们现在查到的情况看,认定金葵盗窃财物,证据上是不能支持的,金葵不仅持有高纯的遗嘱,又有证人证明存折改成她的名字是高纯本人的意愿,这笔钱本身就是高纯的,他要把钱给谁,是他的权利。至于是不是经过了他爱人的同意,或者还有什么其他情况,也都是家庭内部和私人之间的关系问题了,不构成犯罪问题。即便高纯没有让金葵把存折改名,但因为遗嘱上确实是把这笔钱分给金葵了,她提前落到自己名下,也很难按盗窃罪处理。总而言之,这件事继续按刑事案件进行侦办,已经缺乏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