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相对剩余价值的概念

工作日的一部分只是生产出资本所支付的劳动力价值的等价物。到现在为止,工作日的这一部分被看作不变量,而在一定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现有的经济发展阶段上,它实际上也是这样的。在这个必要劳动时间之外,工人还能劳动2小时、3小时、4小时、6小时等。剩余价值率和工作日的长度就取决于这个延长的量。如果说必要劳动时间是不变的,那末相反,整个工作日是可变的。现在假定有一个工作日,它的总长度以及它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划分是已定的。例如ac线a——————————b——c代表一个十二小时工作日,ab段代表10小时必要劳动,bc段代表2小时剩余劳动。现在,如果没有ac的进一步延长,或者说不依靠ac的进一步延长,怎样才能增加剩余价值的生产呢?也就是说,怎样才能延长剩余劳动呢?

尽管工作日的界限ac已定,看来bc仍然可以延长,不过不是越过它的终点c(同时也是工作日ac的终点)延长,而是由它的起点b以相反的方向向a端推移而延长。假定在a—————————b'—b——c中,b'—b等于bc的一半,或一个劳动小时。假定在一个十二小时工作日ac中,b移到b',bc就延长到b'c,剩余劳动就增加了一半,从2小时增加到3小时,虽然工作日仍旧是12小时。但是很明显,如果必要劳动不同时从ab缩短到ab',从10小时缩短到9小时,要使剩余劳动这样从bc延长到b'c,从2小时延长到3小时是不可能的。必要劳动的缩短要与剩余劳动的延长相适应,或者说,工人实际上一直为自己耗费的劳动时间的一部分,要变成为资本家耗费的劳动时间。这里,改变的不是工作日的长度,而是工作日中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划分。 另一方面,知道工作日的量和劳动力的价值,显然也就知道剩余劳动量本身。劳动力的价值,即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决定再生产劳动力价值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如果一个劳动小时用金量来表示是半先令或6便士,劳动力的日价值是5先令,那末工人每天就必须劳动10小时,才能补偿资本支付给他的劳动力的日价值,或者说,才能生产出他每天必要生活资料的价值的等价物。知道这些生活资料的价值,也就知道工人劳动力的价值,知道工人劳动力的价值,也就知道他的必要劳动时间的量。从整个工作日中减去必要劳动时间,就得到剩余劳动的量。12小时减去10小时,还剩2小时,这里看不出,在这种条件下剩余劳动怎么能够延长到2小时以上。当然资本家可以不付给工人5先令,而只付给4先令6便士,或者更少。再生产这4先令6便士价值,有9个劳动小时就够了,这样,在一个十二小时工作日中,剩余劳动就不是2小时,而是3小时了,剩余价值本身也就从1先令提高到1先令6便士了。但是这个结果的获得,只是由于把工人的工资压低到劳动力价值以下。工人只得到他在9小时内生产的4先令6便士,他所支配的生活资料比以前少1/10,因此,他的劳动力只能有萎缩的再生产。在这里,剩余劳动的延长,只是由于打破剩余劳动的正常界限,剩余劳动的范围的扩大,只是由于侵占了必要劳动时间的范围。虽然这种方法在工资的实际运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这里它应该被排除,因为我们假定,一切商品,包括劳动力在内,都是按其十足的价值买卖的。既然作了这样的假定,那末劳动力的生产或劳动力价值的再生产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就不能因为工人的工资低于他的劳动力的价值而减少,而只有当这个价值本身降低时才减少。在工作日长度已定的情况下,剩余劳动的延长必然是由于必要劳动时间的缩短,而不是相反,必要劳动时间的缩短是由于剩余劳动的延长。就我们的例子来说,劳动力的价值必需在实际上降低1/10,必要劳动时间才能减少1/10,从10小时减到9小时,从而使剩余劳动从2小时延长到3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