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 善与恶的彼岸(第4/4页)

14.在极度自以为是的绝望的巅峰,我发出质问:“难道被爱不是我的权利,爱我不是她的责任?”克洛艾的爱于我不可或缺,她睡在床上,躺在我身边,就如同自由或生活的权利一样重要。如果政府可以保证我这两项权利,为什么不保证我得到爱情的权利,在我对言论的自由或生活的权利都毫不在乎的时候,为什么政府如此强调它们,同时又没有人给予我生活的意义,如果没有爱情,没有人倾听我的心声,活着又有什么价值?如果自由就是遭人抛弃的自由,那么自由又有什么意义?

15.但是,一个人怎么能把权利的话语延伸到爱,强迫人们出于责任去爱,这难道不是爱情恐怖主义的又一种表现?难道不是爱情宿命论的又一个显像?道德规范必须有自己的界限。这是高等法院讨论的内容,与午夜咸咸的泪水,与吃得好,住得好,阅读过多,过度多愁善感者心碎的分手无关。我曾经像个功利主义者一样,发自内心地、自私地爱过。如果功利主义认为,一个行为只有当它为最大多数人带来最大的幸福时,才是正确的行为,那么现在爱克洛艾的痛苦和克洛艾被爱的痛苦则明确无疑地标志着我们的关系不仅无从区分是非,而且不符合道德标准。

16.不幸的是,怒气不能与谴责连接在一起。痛苦鼓动我去寻找一个冒犯者,但是责任不能落在克洛艾身上。我知道人与人之间有互相拒绝的自由,负有不伤害对方的责任,但是如果他们不愿意,那么就没有人可以强迫他们去爱。一种原始的、非悲剧的信念使我感到自己的怒火赋予我责备他人的权利,但是我知道责备应该有所选择。不能为驴子不会唱歌而发火,因为驴子的生理结构只允许它呼哧呼哧地喘气。同样,一个人不能为爱或不爱而指责心上人,因为这超出了他们的选择范围,从而超出了他们的责任??虽然曾经看到对方确实爱过自己,使得被爱拒绝相对于驴子不能唱歌更让人难受。我们会觉得不去责备驴子不会唱歌更容易办到,因为驴子本来就不会唱歌;但是心上人却曾经爱过,也许就在不久之前,这使我「无法再爱你」的表白让人更难以接受。

17.当爱不再得到回应时,要求被爱的蛮横出现了??我孤独地与欲望相伴,毫无防卫,缺少权利,远离法规,我的要求直露得令人吃惊:爱我吧!为什么?我只有一个微不足道的理由:因为我爱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