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9章 深山深处4(第3/3页)

陈医生放下随行箱,“我看看,能睁开眼睛不?”

陈雄哼声道,“不行,疼得厉害。”

“知道是多长的钉子吗?”

陈母捡起陈熊从头上拔下来的钉子,“这么长。”

“……这么长!那这事就不太好办了。”陈医生给陈熊大致检查了一下,“钉子还带锈,就算是把钉子拔出来,这眼睛估计保不住了。”

陈母惊声尖叫,“!!!!那怎么办啊!那以只有一个眼睛看得见东西!”

陈医生瘪了瘪嘴,“难!弄不好的话这只好的眼睛也看不见了,除非………”

“除非什么?”

“除非你们出村,去找外面的医院看,他们应该能够保住这只眼睛,就是花销有点大。”

陈母:“可是出村要花好久的时间呢!还有他这伤要花多少钱?”

“对,万一路上病情恶化,可能命都要丢。”陈医生说出最坏的情况,“还有眼睛这个东西,最金贵的,要想医好他花销上万呢!”

“什么!上万!那不是跟老婆是一个价钱!”

陈医生气极反笑,“这怎么是一样,眼睛怎么能和老婆比。”

“那………那怎么啊,儿子,怎么办。”陈母回头询问陈雄却发现他已经昏倒在地上。

眼下无人做主,陈母咬牙答应实施陈医生提供的最初计划。

反正都要瞎,就不要浪费钱了,好几万呢!

“不出村,陈医生,你帮他把钉子取出来吧!”陈母说,“一定要把好的那只眼睛留下来!”

“我尽力。”

作者有话要说:

越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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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一下我找到的资料,关于拐卖妇女的法律,有三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有点心塞。

(1)收买被拐卖妇女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即行为人收买被拐卖妇女后,并没有强迫其与自己共同生活,当被买妇女要返回原居住地时,行为人未强行阻碍。

(2)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这里的不阻碍对被买儿童解救,是指当被害人的家属或者有关组织或部门得知被买儿童下落,前去领回被买儿童时,行为人没有强行阻拦。

(3)被买妇女与收买人已经成婚,并愿意留在当地与收买人共同生活。这种情况,对收买人应视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也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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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三项给我的感觉是法律在照顾已经患上斯德哥尔摩综合征的女人或者是已经认“新家庭”的儿童,不知道该说什么了:(

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