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章 咨询出的连结线(第3/4页)

第二封来信:

——我是一个私营业主,今年五十七岁。几年前,我那读高二的独生女儿遭到同班的两个女流氓的私刑折磨,当时的恐惧感导致她后来双腿瘫痪了。我带她四处求医,但终未治愈。一天,趁看护人员不留神,她坐在轮椅上冲下陡坡自杀身亡了。失去女儿后,妻子终日痛不欲生,祖辈传下来的家业我也无心继续干下去了。因为我们一直把希望寄托在女儿身上,视她为我们家的精神支柱。

为此,我对那两个害死我女儿的同班同学充满了仇恨。我女儿平白无故被她们夺去了正值青春年华的人生,而她们却在那儿得意地活着,想到这些,我常常彻夜无眠。给我出个主意吧!期待着你的回复。(埼玉县 I先生)

对来信的回复:

——我理解您此时此刻的心情。我想问问您,您在信中说她们对您女儿用了私刑,她们为什么要这样做?她们又是怎么用刑的?还有,您女儿为什么在几年后又想到要自杀?真的是自杀吗?她的自杀和几年前那次私刑事件有因果关系吗?还有,那两个“得意地活着”的同学,她们现在在哪儿?

即使考虑进上述因素,您女儿的死和那两个同学有关,这是不容置疑的。说句您不爱听的话,憎恨,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我想,那两个同学与其说是在得意,不如说是已经忘了吧?随着岁月的流逝,说不定加害者会变呢!您要是和她们见了面,告诉她们您女儿死了,也许她们会为自己的行为后悔的。

不错,对您这个做父亲的来说,她们再后悔也没有什么意义。但这是对死去的女儿的一种慰藉。现在,加害人的忏悔和谢罪对她是最好的供奉。

万一您发现那两个加害人毫无后悔之意,果真是在得意,到那时,请再给我来信。

马太福音第六章第十四、十五中有这样的话——“你们饶恕人的过错,你们的天父也必饶恕你们的过错。”“你们不饶恕人的过错,你们的天父也必不饶恕你们的过错。”

像神教诲的那般仁慈,我们做不到。但是,我们可以忘记。如果把上面话中的“饶恕”一词改为“忘记”,我们就有可能做到了。

第三封来信;

——我是一个公司职员,今年二十四岁。两年前,我还在和一个男人同居,并有了一个三岁的女儿。后来,我对为所欲为的他绝望了,带着孩子离开了他。可是,孩子老是哭着要爸爸,无奈,我决定把孩子交给他照料一阵子。也怪我这人太大意,没料到他已经和另一个女人同居了。一天,这女人带着孩子上街购物时,孩子在马路上被车撞死了。经和加害人方面交涉,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加上保险金在内,这笔钱的金额为六千万元。以前,那男人一直拒绝承认自己是孩子的生父,孩子死后,他却认了。他甚至还伪造了我的印章和身份证明材料,最后把这笔钱全吞了。更令人无法容忍的是,那个带着孩子上街却任由孩子往马路上跑的女人,认为自己在交涉过程中起了作用,竟然提出要得到一千万元的“分成”!我这人并不怎么看重钱,但是,这笔钱是对孩子生命代价的补偿,从某种意义上说,孩子是被这个女人害死的,哪怕是一元也不能给她,相反,她杀了孩子,应该受到惩罚。我怎样才能从他们手里夺回那笔补偿费,怎样才能惩罚那个女人呢?请指教,我等着您的答复。(东京 K女士)

对第三封信的答复:

——六千万元补偿金中至少有三千万元是你的。如果曾和你同居的那个男人在孩子死后作的亲子认定是违法的,那你就是死去的孩子的惟一继承人,补偿金应全额归你。伪造你的印章和身份证明材料、冒领了你应得的那一份的那个男人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是无效的。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欺骗罪和伪造文书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