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中杂记》今译(第2/5页)

部里的老职员家里都收藏着假印信,公文下行到省级的,往往偷偷动手脚,增减着紧要的字眼,奉行的人是看不出来的。只上行上奏皇帝和咨行各部的,才不敢这样。依照法律规定:大盗没杀过人和有同犯多人的,只是主谋的一两个人立时处决,其余人犯交付八月秋审后概给减等充军。当刑部判词上奏过皇帝之后,其中有立时处决的,行刑的人先等在门外,命令一下便捆绑出来,一时一刻也不耽搁。有某姓兄弟因把持公仓入狱,依法应该立时处决,判词都已拟好了。部员某对他们说:“给我一千两银子,我弄活你们。”问用什么办法。部员某说:“这不难,只消另具奏本,判词不必更改,只把案末单身没有亲戚的两个人换掉你们的名字。等到封奏时候,抽出真奏,换上此奏,就行了。”

他的一个同事说:“这样办可以欺蒙死的,却不能欺蒙长官。假使长官发觉,再行申请,我们都没活路了。”部员某笑着说:“再行申请,我们固然没活路,但长官也必定以失察见罪,连带免官。他不会只为两条人命把自己的官丢掉的。那么,我们最后还是没有死的理由的。”结果便这么办,案末两个人果然被立即处决。长官张口结舌给吓呆了,可是终于不敢追究责任。我关在监狱的时候,还见过某姓兄弟,同狱的人都指着说:“这便是用某某人的命换来他们的头的。”后来部员某忽然在一个晚上死了,大家都说这是上天报应。

凡属杀人案件而判词上没有“谋杀”“故意杀人”等字眼的,大概经过秋审,列入“矜疑”(情有可矜而罪在疑似之间的)类中,便可以免死,司法人员因此也就可以在法律夹缝里做手脚。有个叫郭老四的,曾四次犯杀人案,最后一次仍以“矜疑”减等,不久碰上大赦。出狱以前,他一天到晚都和同党喝酒唱歌,有时直闹到天亮。有人问他过去的事,他竟一件一件原原本本道来,神气活现,好像自己了不起似的。唉!像那些无耻而恶毒的司法人员贪赃枉法,原不足深责;但道理并没真正弄清,一班善良官吏往往以脱人死罪为功德,而不追究实情,就使死者含冤不浅了!

有些坏人在监狱里坐久了,和典狱官狱卒们狼狈为奸,就很肥了。山阴有个姓李的,因犯杀人罪坐牢,每年都赚上几百两银子。康熙四十八年,因大赦出狱。住了几个月,无所事事。恰好他同乡有犯杀人案的,他便冒名顶替。因为法律规定,如果不是故意杀人,必然可以长期监禁,不会判死罪的。五十一年依赦例减等充军,他叹气说:“我没办法再能进这儿来了!”按照旧例,充军的人都移押顺天府待命。这时正是冬天,停止发遣,姓李的具状要求仍回刑部监狱等候春天发遣。要求再三都没被批准,他还老大不高兴呢!

方苞《狱中杂记》原文

康熙五十一年三月,余在刑部狱,见死而由窦出者,日四三人,怪之。有洪洞令杜君者,作而言曰:“此疫作也!今天时顺正,死者尚稀,往岁多至日十数人。”余叩所以。杜君曰:“是疾易传染,遘者虽戚属,不敢同卧起。而狱中为老监者四,监五室。禁卒居中央,牖其前以通明,屋极有窗以达气;旁四室则无之,而系囚常二百余。每薄暮下管键,矢溺皆闭其中,与饮食之气相薄。又隆冬,贫者席地而卧,春气动,鲜不疫矣!狱中成法,质明启钥。方夜中,生人与死者并踵顶而卧,无可旋避,此所以染者众也!又可怪者,大盗积贼,杀人重囚,气杰旺,染此者十不一二,或随有瘳;其骈死皆轻系及牵连佐证、法所不及者。”余曰:“京师有京兆狱,有五城御史司坊,何刑部系囚之多至此?”杜君曰:“迩年狱讼,情稍重,京兆五城即不敢专决;又九门提督所访缉纠诘,皆归刑部;而十四司正副郎好事者,及书史狱官禁卒,皆利系者之多,少有连,必多方钩致。苟入狱,不问罪之有无,必械手足,置老监,俾困苦不可忍,然后道以取保,出居于外,量其家之所有以为剂,而官与吏剖分焉。中家以上,皆竭资取保;其次脱械,居监外板屋,费亦数十金;唯极贫无依,则械系不稍宽,为标准以警其余。或同系,情罪重者,反出在外;而轻者、无罪者,罹其毒,积忧愤,寝食违节,及病,又无医药,故往往至死。”余伏见圣上好生之德,同于往圣,每质狱辞,必于死中求其生,而无辜者乃至此!傥仁人君子,为上昌言除死刑及发塞外重犯,其轻系及牵连未结正者,别置一所以羁之,手足毋械,所全活可数计哉?或曰:狱旧有室五名日“现监”,讼而未结正者居之。傥举旧典,可小补也。杜君曰:“上推恩:凡职官居板屋。今贫者转系老监,而大盗有居板屋者,此中可细诘哉?不若别置一所,为拔本塞源之道也。余同系朱翁、余生,及在狱同官僧某,遘疫死,皆不应重罚。又某氏以不孝讼其子,左右邻械系人老监,号呼达旦。”余感焉,以杜君言泛讯之,众言同,于是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