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适之先生论诗:深入而浅出者为上(第2/3页)

胡先生第二次到台湾来,我曾约他到师范大学来演讲一次,题目好像是“中国文学的演变”,所说的仍然是他的那一套,读过《胡适文存》第一集的都不觉得有任何新的材料,只是谈起律诗时他的口气加重了,他一再地咬牙切齿地斥律诗为“下流”,使得一部分听众为之愕然。我事后曾替胡先生解释,此“下流”非“下流无耻”之“下流”,乃是“文学末技”之意,胡先生在《文学改良刍议》所谓“言文学改良,当先立乎其大者,不当枉废有用之精力于微细纤巧之末”,即是此意。但究竟胡先生之所以言重,仍是由于他的多年见解之牢不可破。

近读余光中先生对胡先生的批评(《文星》九卷五期十二页),我认为很深刻而公道,他说:

他对文学的要求仅止干平易、流畅、明朗。这要求太宽了,太起码了。这些性质原不失为文学作品的美德,可是那应该是透过深刻的平易,密度甚大的流畅,超越丰富的明朗。

我猜想胡先生对这一批评未必能完全心服:第一,胡先生一方面承认“可懂性”为起码条件;另一方面他对于“明白清楚”也自有他的一套理论,并不是一味地放宽要求,他说过:

古人说的“含蓄”,并不是不求人解的不露,乃是能透过一层,反觉得直说直叙不能达出诗人的本意,故不能不脱略枝节,超过细目,抓住了一个要害之点,另求一个“深入而浅出”的方法。故论诗的深度,有三个阶级:浅入而浅出者为下,深入而深出者胜之,深入而浅出者为上。(《蕙的风》序)

这一番话我们是可以接受的。不过谈到深入浅出,我们要知道,浅出固难,深入亦不易。先深入然后才能谈到浅出。一般人的大病在于入得不够深,欲求其不浅出而不可得。胡先生作诗,眼高手低,有时也自承有“浅入而浅出”的毛病,可是胡先生深入浅出的见解确是不错的,和余光中先生所说的道理不谋而合。第二,胡先生提倡白话诗,是针对当时文学状况而发,有时不免矫枉过正,有时不免忽略细节。例如,胡先生反对五言七言,未尝不可,但如胡先生所说“五七言诗是不合语言之自然的,因为我们说话绝不能句句是五字或七字”,这就有点过火。作诗本来就不能和说话一样。再例如,胡先生说作诗要讲求文法,这也是很笼统的要求,“绿垂风折笋,红绽雨肥梅”,“鸡声茅店月,人迹板桥霜”,都是胡先生所欣赏的句子,其中可有什么文法?西洋诗比我们中国诗要注重文法些,但是诗人也有特权违背文法的格律,至于句法之颠颠倒倒以及字之省略更是常事。中国诗的特点之一便是不讲文法,像后期印象派的画—般,一点一点地补缀起来,自成印象,句中往往没有主词或动词,前置词更不必论,这是中国文字(单音字)不可免之现象,是优点还是缺点似乎尚未可一概而论。胡先生特揭文法之重要,亦不过力反堆砌之病而已。所以胡先生特别一再强调平易通畅的性质,想来也是有感而发,并不一定只认这种性质为诗之极致。只是胡先生认定这一点不肯放弃,并且以后没有进—步做更深刻的有关诗学的解说,遂不免令人感觉胡先生的诗论一直停留在这启蒙的阶段上了。

胡先生的“明白清楚主义”,其初步的假想敌是中国旧诗,五七言的律诗,他的理由具见《胡适文存》,其第二步的假想敌乃是模仿象征主义等的所谓现代派的诗,在这一阶段(约从民国二十五年起)胡先生没有积极发挥他的主张。可能胡先生以为他在一九一九年所发表的主张已经足够抵抗这新兴的现象。如果他真是这样想。他是过于大意了。因为现在所牵涉到的已经不是诗的文字的问题,而是诗的实质的问题。不是深入浅入或深出浅出的问题,而是入到哪里去出到哪里去的问题。照传统的想法,诗写的是人类的情感想象,亦即普遍的永久的人性,照现代派的想法,诗写的是自己的一个人片刻间的感觉,乃至于下意识的感觉。所以现代派的诗,不可能明白清楚,先天的“浓得化不开”,根本不以令人“懂”为目的。我曾想,现代派的诗也许有一点像是禅吧,直指人心,当下即悟,否则无论怎样参究,终归是门外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