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10 物证学(第3/4页)

比如小C被杀的案件现场,提取到了一处可疑的血迹。小C是A型血,而这一处血迹是O型血,说明这一处血迹不是小C的,很有可能是凶手留下的。而小C生前有好几个仇人,都有可能杀了小C。经过检验,这些仇人除了小D以外,其他人的血型都不是O型的,那么其他人都可以排除作案嫌疑。但是小D不能排除。可是世界上有很多很多O型血的人,所以在现场发现了O型血迹,也不能判断小D就是作案凶手,只是不能排除他的作案嫌疑罢了。

除了ABO血型,还有很多种血型系统。比如RH系统、MN系统、HLA系统等。再拿上面的案例举例。如果小D所有的血型系统都和现场遗留的血迹一致,那么他的嫌疑就会上升,但是不能认定,只能作为法庭上的一个参考证据。

(4)分泌型与非分泌型:有些人的汗液、唾液等体液中会分泌出血型物质,这样法医“蜀黍”也可以用上述的办法来进行血型检测,这种人是分泌型体质。但也有些人是非分泌型体质,非分泌型体质的人大约占20%。非分泌型体质的人意味着其唾液、汗液、精液等各种分泌液体中不分泌血液型物质,换句话说,我们无法从他的唾液、汗液、精液样本中判断其血型。不过非分泌型本身就是一个特征可以作为排除嫌疑人的依据。

3.现代法医物证学

主要指的是DNA检验技术,这个我们在后面专门说说。

4.法医物证学的短板以及互补学科

很多读者问了,既然法医物证学如此犀利,你们法医干嘛还要研究其他的法医类学科?学好物证学不就OK了吗?

其实不是这样。命案现场是具有复杂性的,法医物证学不可能解决其他问题。

其一,法医物证学只是一个检验类科学,可以把到手的检材变成有力的物证。但是这些到手的检材可不是那么容易得来的。

有一个案例是这样的,凶手杀死6人后逃亡,现场到处都是血,怎么找到凶手的血呢?法医在对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后发现了一处特征性血迹。这处血迹是一个血手套印,也就是凶手戴着手套黏附了死者的血后留下的。这一处血手套印的指端有一个喷溅状的血迹。这里有喷溅状的血迹只有一种可能解释,就是手套受压后,血迹从手套内沿着手套存在的破口喷溅出来。既然是手套内的血,那么肯定是犯罪分子的血。经过提取,果真和其他死者的DNA不符,是犯罪分子的DNA。

所以,法医物证学发挥作用的基础,是法医现场勘查学充分发挥作用。

其二,法医物证不能划定侦查范围。

虽然法医“蜀黍”提取到了凶手的DNA,但是全世界有几十亿人,谁才是凶手?总不能把几十亿人的血都提取过来比对吧?想要迅速找到侦查范围,法医物证学就不能发挥作用了。这个只有法医“蜀黍”通过尸体检验、现场勘查,结合警察叔叔的调查结果综合判断。判断的内容主要围绕案件性质和犯罪分子可能具备的条件进行推理,推理出案件性质和犯罪分子的特征了,再进行侦查范围的划定。

比如法医“蜀黍”和警察叔叔推理出犯罪分子是死者的熟人,且是未成年人。那么只需要调查死者的那些未成年的熟人就可以了。这样就把几十亿人的范围一下缩小到几十个人,大大提高了破案效率。

其三,法医物证学只是单独的物证。

我们知道,要认定一个人有罪,必须要有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支持。仅仅依靠法医物证学是不可能完成整个证据链的。从凶手为何作案开始,到凶手如何作案,作了什么案,引发了什么后果,作案后他又做了什么。这一切,警察叔叔都必须调查清楚,综合侦查人员、痕迹检验人员、法医和其他警种的工作,才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这样才可以在法庭上让凶手无法狡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