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 死路(第4/5页)

从尸检情况来看,尸长174cm,全身大面积烧伤,以左侧为重,已呈焦炭状。躯体右侧身下衣物尚存,全身上身残存衣着由外向内依次分为卫衣和棉质背心两层,下身穿家居裤、衬裤、内裤等三层,脚穿棉袜。

尸检情况表明,尸体表面有红斑及水泡,部分皮肤炭化,皮肤裂开呈直线,创口表浅,无出血。尸体四肢蜷曲,呼吸道、胃、十二指肠内有吸入及咽下的烟灰颗粒,呼吸道内有热灼伤,呼吸道黏膜充血水肿,组织坏死并形成溃疡。在心脏及大血管内的血液中均检出一氧化碳的成分。此外,尸表无明显外伤。舌骨及甲状软骨无骨折,颞骨岩部无出血。未见损伤性颅骨骨折。毒物化验未见异常。上述尸体征象表明死者系被焚烧致死。

现场已遭焚烧,加之火灾扑救中高压水龙冲刷,原始形态已遭破坏。经现场勘查,未提取到有价值的痕迹。

据负责扑救现场火灾的铁东区消防大队第二中队相关人员介绍,当晚一时左右,他们接到指令前往火场扑救火灾。消防车行至富都华城A区9号楼附近,发现唯一的消防车道被一辆车牌号为CA3589E的灰色五菱面包车堵住,无法抵达9号楼楼下。鉴于火势较大,消防员只能徒步前往火场并用园区内的消防栓展开扑救。后死者家属抵达现场,在她的要求下,消防车强行撞开灰色五菱面包车,但为时已晚。

耐人寻味的是,阻挡消防车通过的那辆面包车,恰恰就是死者吴兆光所有。

警方在119报警台调取了报警录音,经死者家属辨认,确定报警者即为吴兆光本人。这成为本案的重大疑点之一。从现场勘查及尸检情况来看,死者生前曾被束缚手脚,那么,他是如何拨打电话报警的?

另一个疑点是,警方经过对死者的调查,认为死者当晚将车辆停放于消防车道内的可能性极小。这个结论,来自于死者的特殊身份。

半个月前的一个下午,富都华城A区7号楼632室(顶楼)发生火灾。居民侯永梅在家中洗澡时,客厅里的香熏蜡引燃了茶几上的报纸。待侯永梅发现时,客厅里已是火光熊熊。她急忙扑救,却毫无成效。慌乱之下,她先后拨打了火警及丈夫的电话,随后,躲到阳台上呼救。

铁东区消防大队接警后,迅速赶到火灾现场。但是,由于7号楼下的消防车道被一辆车牌号为CA3589E的灰色五菱面包车堵住,无法及时展开扑救。

此时,7号楼632室内的火势已经非常猛烈,火舌已翻卷至阳台上。侯永梅在阳台上无处躲藏,加之为预防犯罪分子从楼顶入室,侯永梅在阳台上加装了防盗栅栏。即使消防队员在楼下铺设充气垫,侯永梅也无法逃出。

在后背灼热的炙烤下,侯永梅只能竭力把四肢伸出护栏外,凄厉绝望的惨呼声让人不忍去听。

等面包车的车主吴兆光匆忙赶到现场,将车开走的时候,侯永梅已经被烧得面目全非,卡在防盗栅栏里,一动不动了。

经消防员奋力扑救,火灾于两小时后被彻底扑灭。将死者侯永梅的尸体从防盗栅栏上解下的时候,她已经几乎被烤熟了。随着尸体的分离,皮肤和熟肉都粘在防盗栅栏上。一名刚入伍不久的消防员当场呕吐不止。

死者的丈夫程原在火灾发生后就赶到了现场,失去理智的他几次欲冲入火场拯救妻子,都被消防员拦住。因此,他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妻子在惨呼中慢慢悄无声息,变成一具焦尸。

事发后,据吴兆光讲,他购车时,园区内已无多余停车位。所以,他只好尽可能在园区内寻找空地停车。案发当天,吴兆光和生意伙伴中午在外用餐,还喝了不少酒。回家后,他把车停靠在7号楼下,即返回9号楼的家中睡觉。被园区内的嘈杂声惊醒后,他下楼看热闹,这才发现是自己的车堵住了消防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