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诗论零札(第2/2页)

所谓“完整”并不应该就是“与其他相同”。每一首诗应该有它自己固有的“完整”,即不能移植的它自己固有的形式,固有的韵律。

弥尔顿说,韵是野蛮人的创造;但是,一般意义的“韵律”,也不过是半开化人的产物而已。仅仅非难韵实乃五十步笑百步之见。

诗的韵律不应只有肤浅的存在。它不应存在于文字的音韵抑扬这表面,而应存在于诗情的抑扬顿挫这内里。

在这一方面,昂德莱·纪德提出过这更正确的意见:“语辞的韵律不应是表面的,矫饰的,只在于铿锵的语言的继承;它应该随着那由一种微妙的起承转合所按拍着的,思想的曲线而波动着。”

定理:

音乐:以音和时间来表现的情绪的和谐。

绘画:以线条和色彩来表现的情绪的和谐。

舞蹈:以动作来表现的情绪的和谐。

诗:以文字来表现的情绪的和谐。

对于我,音乐,绘画,舞蹈等等,都是同义词,因为它们所要表现的是同一样的东西。

把不是“诗”的成分从诗里放逐出去。所谓不是“诗”的成分,我的意思是说,在组织起来时对于诗并非必需的东西。例如通常认为美丽的词藻,铿锵的音韵等等。

并不是反对这些词藻、音韵本身。只当它们对于“诗”并非必需,或妨碍“诗”的时候,才应该驱除它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