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艺术的精神认识论(第3/5页)

这种力量就是艺术。

艺术是现实根据艺术家的形而上学价值判断的选择性重塑。

通过选择性重塑,艺术分离并整合了现实中代表人对于自我和存在的基本观点的部分。艺术家从不计其数的实体中——从互不相干,紊乱无序,(看起来)自相矛盾的特征、行为和个体中——分离出他认为具有形而上学重要性的实体,然后再加以整合,把它们转化成一个代表某个概念的独立新实体。

例如,有两个雕塑:一个是希腊的神像,另一个是中世纪的畸形人像。它们都表现了形而上学对人的一种推测;都投射着艺术家对于人类本性的观点;都代表了各自文化中哲学观念的有形化产物。

艺术是有形化的形而上学。艺术将人的概念投影到意识的感知层面,使得人可以直接理解那些概念,就好像他们是感知对象一样。

如上所述的就是艺术的精神认识论功能,这也就解释了艺术为什么在生活中不可或缺(这个观点是客观主义美学的核心所在)。

正如语言可以将抽象概念转化为实体的精神认识论等价物,即一些数量可控的明确对象一样——艺术也可以将人在形而上学范畴的抽象概念转化为实体的等价物,即人能够直接感知的明确对象。“艺术是一门通用的语言。”如果你能够注意到艺术的精神认识论功能的话——你就会发现这种说法并非毫无依据。

回首人类的历史,艺术在发展的初期是宗教的附庸(甚至被宗教垄断)。宗教是哲学的初态:它给人提供了一种相对于存在的完整观念。在原始文化中,艺术就是宗教的抽象概念在形而上学和道德范畴的有形化产物。

艺术的精神认识论过程在一个独特艺术的独特部分有一个极佳的阐释:这便是它在文学中的体现。人的性格之复杂——囊括着无穷的可能,白璧青蝇,笑里藏刀,诡谲多变——使得人自己成了最扑朔的谜题。即便当它们是纯粹的认知概念时,或者当你把这些概念记住再去分析一个个体时,人的特征也是极难分离整合的。

我们以辛克莱·刘易斯的《巴比特》[1]为例。巴比特是无数人的无数特征在经过无数观察和归纳后的有形化产物。刘易斯将一类人的共性分离出来,并整合成一个人物的存在形式——于是当你评价一个人说“他就是个巴比特”的时候,你的这句评语就在简简单单的一句话中包含了小说中人物形象的诸多内涵。

而规范概念——负责制定道德准则,并决定人应怎么样——的精神认识论过程则更加复杂。规范概念所担负的职责需经数年的积累——且其结果不可能用除艺术之外的任何方式来表达。哲学论文,无论多么绞尽脑汁地阐释道德观念,列出来一长串美德的清单,在表达规范概念这一点上都黔驴技穷;它不能够表现出一个理想的人是什么样子、言谈举止如何——任何一个人都不可能处理如此庞杂的概念。我说“处理”的意思是把所有抽象概念“翻译”回它们代表的感知实体,即将它们与现实重新链接起来,并将之控制于自觉意识中。除非利用一个实际的人物载体——一个能够阐明道理的包罗万象的有形化产物——没有其他方式可以整合这样庞杂的信息。

至于那些关于道德的枯燥教条的理论性讨论,以及人们对于如此讨论的憎恶,恰恰说明了在那些讨论中,道德的准则在人们的思维中依旧是抽象的空中楼阁,勾勒出一个遥不可及的目标,并要求他们依此重塑自己的本性。于是人们感受到了一种无法言说的道德罪恶感。艺术是表达道德理想必不可少的媒介。

每个宗教都有自己的神话——这就是它的道德准则戏剧化的有形化产物,集中在一些终极产物,即人物的身上——至于这些人物中的有些形象是否能更令人信服,则要取决于他们所代表的道德理论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