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 权(第2/10页)

“何止伤害?这简直要了我的命,而且根本就不是那么回事。我都从来没见过这篇文章的作者。他叫什么名字来着?”

“盖洛德・布伦特。”他妻子看着文章的署名说。

“可我从来没有见过他,他也从来没与我联系或核实过。他不能那样污蔑我。”

星期一下午,当他与自己的律师私下商谈时,用的也是同样的表述。律师表示看了那篇文章后他也感到非常厌恶,并且深表同情地倾听了查德威克的解释——关于他与那个最近遭清算的销售公司的关系和事情的真相。

“从你所说的情况来看,这篇文章显然对你构成了初步的诽谤。”律师说。

“那他们就得撤回这篇文章,而且还要道歉。”查德威克愤然说道。

“原则上是的。”律师说,“我认为,作为第一步,最好由我代表你给编辑写一封信,解释说,我们认为你受到报社一位雇员的诽谤,要求撤回文章并致以道歉。当然,致歉信要刊登在显眼的位置上。”

最后,他们确实这么办了。两个星期过去了,《星期日信使报》的编辑部杳无音信。这两个星期中,查德威克不得不忍受着手下几名员工的异样眼光,尽可能避开与他有业务联系的人;两份本来有望签订的合同也泡汤了。

终于,律师收到了《星期日信使报》的回信。信件是由一位秘书代表编辑签署的,其调子是客气的回绝。

回信说,编辑已经认真考虑过代表查德威克先生的律师函,并且准备在读者来信专栏里刊登查德威克先生的信函,但报社有权对该信件进行编辑。

“换句话说,就是要把信件改得面目全非。”在再次面对律师坐下后,查德威克这么说,“这是回绝,难道不是吗?”

律师考虑了一下,决定实话实说。他认识这位当事人已经好多年了。

“是的,”他说,“是回绝。之前,这种事情我只与国家级报纸打过一次交道,但这封信件是一篇相当标准的回复。他们不愿意公开声明撤回文章,更不用说赔礼道歉了。”

“那我该怎么办?”查德威克问道。

律师出了一个主意。“当然,还有报业协会,”他说,“你可以向他们投诉。”

“他们会怎么处理?”

“他们也处理不了什么。他们接受的申诉,大多是由于报纸在出版时的疏忽或记者的不实报道引起的无关痛痒的异议。他们会避开诽谤投诉,把皮球踢给法院。不管怎么样,他们最多指责一番。”

“报业协会不会要求坚决撤回文章并道歉吗?”

“不会。”

“那还有什么办法?”

律师叹了一口气。“恐怕只能打官司,向高等法院起诉诽谤罪,要求损害赔偿。当然,如果法院真的发出传票,那么报纸也许会阻止事情升级,从而可能会刊登你所要求的赔礼道歉。”

“会吗?”

“也许会,也许不会。”

“但他们应该这么做。这是非常简单明了的案子。”

“实话告诉你吧,”律师说,“在诽谤案中,根本没有什么简单明了。一方面,实际上还没有诽谤法。或者说,它只归属于习惯法。几个世纪来,有许多判例。这些先例也许可作不同的解释;而你的案例,或任何案例,都与以往的先例在细节上有某些微妙的不同。

“另一方面,人家还会争议你当时的神志状态和思维状态,即在特定情况下,一个人的感知是明白的还是无知的,你懂我的意思吗?”

“是的,我想会是这样,”查德威克说,“但当然,我用不着去证明自己是清白的吧?”

“实际上,你要这么做。”律师说,“嗯,你是原告,报社、编辑和盖洛德・布伦特先生是被告。你必须证明,在你与最近被清算的那家公司往来的时候,你不知道它不可靠。只有这样,才能表明你是被人含沙射影,受到了诽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