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章 挑战(第2/5页)

“我们耍了一下店员。最后留在店里的员工要来向佐山道别的时候,我就开始自言自语,假装佐山在房间里。您想想嘛,佐山出门,留我一个人在房里不是很奇怪吗?您问这做什么呢?”

桑山信尔听取了樱田的报告,一是黑原三郎在新宿的咖啡店与道夫会面,二是他亲自访问福地藤子。

“这就是证据。”

樱田拿出两卷录音带。这两卷非一般录音带,而是安装在表内,外观和有些笨重的大型手表没有两样,只有将转柄改装为按钮,可以随意操作录音或播放。

“黑原去见佐山的时候,戴着这只表。”

樱田说着,拿起其中一只手表,一指按下转柄。

“……所以才会从后视镜偷看,不过,我马上就认出来了,我曾在青梅遇见过您……”

“这是司机黑原三郎和佐山道夫的声音。佐山坦承曾载着一位貌似波多野雅子的女人,在青梅车站前面和黑原发生争执。”樱田补充说明。

对话的声音细微但清晰地从手表内的录音机传了出来。

听完他们的谈话,樱田又拿起另一只手表播放,录音内容主要由樱田发问,福地藤子回答。

桑山心中有三个想法。一是再次向上司申诉,使被告冈野正一的主张获得承认,将此案发回一审。这虽然属于法官的权限,检方也可借由发现新事实,积极推动发回重审。

另一个方法是,指挥警方重新调查枝村幸子命案,逮捕佐山道夫。这个方法仍需经由上司同意,与前一个方法是一体两面。检方要指挥警方移送佐山道夫,起诉是首要条件。

最后剩下一个技术性的手段,那就是依“伪证罪”起诉佐山。一审的法庭记录中有这么一段对话。

证人(佐山道夫):冈野在晚上八点二十五分打电话来,那时候福地藤子刚好在我的房里,帮忙接了电话再转交给我,不过,冈野什么也没说。

审判长:你在房间里待了多久?

证人:晚上六点半到九点。

审判长:这段时间内都没出门吗?

证人:没有,我一直在和福地藤子谈事情。

由于这与冈野的罪行无直接相关,不影响被告利益,严格定义上不构成伪证罪,但仍可以此为契机,将方向转为关注佐山的所作所为。

桑山判断,这些方法无一可行。上次的申诉遭副检察长驳回,副检察长即代表检察长的意志,况且此案不由他负责,发言立场薄弱。如要更换检察官,除非该名检察官调任或被认为不适合侦办此案,检察长才能基于“事务移转权”,在侦查方针不变的情形下,将事务移交至其他检察官。

面临这穷途末路的困境,樱田提出了两个方法。

一是,由于波多野雅子“自杀”当时,佐山显然人在现场,他杀嫌疑浓厚,可依此指挥警察重新调查此案,再反过来使佐山道夫承认自己即为杀害枝村幸子的凶手。

这方法同样难以实行。警方既然已经以“自杀”结案,重新调查的机会极为渺茫,更何况没有任何物证,唯一掌握到的只有当天佐山车上载着一位貌似雅子的女性前往青梅的情况证据,遑论雅子的丈夫伍一郎出于个人因素,强调妻子的死因为自杀。

“不能采取正面攻击的方式。”樱田不甘就此放弃,说道,“我们可以走偏门,对外点名佐山涉嫌杀害枝村幸子,您觉得这方法如何?”

“你要怎么做?”

“只要通过杂志揭发罪行,佐山为保住自己的名誉,肯定会以毁谤名誉提起告诉,这么一来,原告佐山道夫势必得接受调查,以认定犯罪事实。除此之外,没有其他方法可以查办他了。”

这方法虽偏离常轨,也算是权宜之计。

樱田的这番“进言”,令桑山踌躇不已。他提出的虽是邪门歪道,但既然检警双方都无意重新展开侦查,只好求诸其他方式。由过去的案例可以得知,检方接到第三者告发,一定会着手侦办。当“正途”不通,就得采取某种程度的权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