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章 自由心证(第3/9页)

桑山与樱田在这件事情上达成了共识。

樱田事务官前往御岳及青梅一带进行调查,带回报告。

据调查,某一天,有位出租车司机在青梅车站前,载到一名来自东京都内的三十岁女性,目的地为御岳西方。这位女性乘客请司机陪同入山,那里正是之前波多野雅子被人发现陈尸之处。

她随后又搭车回青梅车站,进到中华餐馆“和来轩”,向老板娘探听曾经来店的一对情侣。

樱田亲自访问“和来轩”老板娘,她对那位女性及当时的谈话内容记忆犹新。女人表示,六月十日傍晚开车到店里点了炒面的那对情侣是她的朋友,老板娘因此提到十日那天,他们在开车来店之前,和“青梅林业”的卡车司机起了点小冲突。女人听到后非常感兴趣,出租车司机也可以作证。因为她在离开“和来轩”后,立即驱车前往位于车站后方的“青梅林业”,和与那对情侣发生口角纠纷的卡车司机黑原见面。

樱田于是直接走访青梅林业与司机黑原三郎会面,黑原对此事仍有深刻印象。

“十日傍晚,有辆下行车辆在和来轩前面硬要右转,挡到我的路,我一时火大,跟那个男人吵了起来,当时他的车上还有一个女人,最后是和来轩的老板娘出来劝和。”

黑原口中的车辆特征与佐山道夫的车子一模一样,只差没有注意到车牌号码。

波多野雅子的尸体经过解剖,发现肠胃里残存的消化物为炒面,可谓铁证如山,同时和来轩老板娘所描述的那一对情侣,也与佐山道夫和波多野雅子的特征相同。

由此可知以下两项事实。

一是佐山开车载波多野雅子至御岳山,将她绞杀后伪装成缢死。依辖区警员的说法,雅子由于尸体腐烂程度严重,颈部缢痕模糊,丈夫又向警方表示妻子为“自杀”,因此分析为自杀身亡。丈夫由于在外有情妇,乐于接受妻子死亡的事实,并宣称自杀原因不明的雅子留下了遗书,不希望妻子横死一事再造成更大的骚动。那时他心里正盘算着立刻与情妇共结连理,后来,更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随即结婚宴客,桑山当时正巧在饭店,目睹了那场婚宴。

二是由以上调查结果可假设,枝村幸子发现佐山道夫涉案,进而以此逼婚,这正是佐山杀害幸子的动机。

借由樱田的报告,桑山更加确定佐山的嫌疑重大,但碍于枝村幸子命案一审时认定冈野为嫌疑犯,并依此做出判决,二审争论的焦点必定还是被告冈野。律师只会就自白无自愿性一点替被告辩驳,至于揪出真凶则另属他人职务。

负责侦办这起案件的检察官并非桑山,他无权发表意见。这起案件由同事丸冈检察官负责,由于自一审起便是根据高层的意思,也就是依从上面下达的指令行事,即使他与一审检察官抱持相同意见,也不是出自个人的判断。法官各自拥有“自由心证”的权力,检察官则无,纵然一审检察官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承办该案的上级检察官也必须持有相同见解。“检察一体原则”使得侦办行动处处受限,有时更会发生即使损害被告权益,也要坚守此一原则的不合理现象。

桑山确信冈野清白,真凶为佐山道夫。他认为,如果自己是二审的检察官,便能厘清冈野的自白不可信,再从中揭穿佐山的不在场证明,并通过瓦解佐山证言中的矛盾之处,进而追查杀害波多野雅子一案。

这件事在执行上困难重重,首先是冈野正一不曾怀疑佐山,他根本没发现这是个陷阱。再者,没有其他人认为佐山可能涉案,并且提出质疑,怀疑佐山的人只有检方内部的桑山与樱田,如何提出问题实在是个难题。

二审原则上不会重复进行与一审相同的审判程序,而为事后审查一审的判决是否妥当,并且严格限制于判决后提出新证据,亦即上诉时只能略加补充理由。在这样的情况下,从原判决中找出重大错误,便成了撤销一审原判决或使一审发回重审的唯一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