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家族会议(第4/5页)

“这就是遗体保存术——我们的丧葬习俗就是起源于此。”詹姆士接话。

“喂,你这不是班门弄斧吗?在博士我的面前讲这些——算了,也是有这种说法啦!至少和古埃及人用碳酸苏打泡尸体比起来,那样的做法跟我们比较接近。”

“这跟爸爸修改遗嘱又有什么关系了?”约翰不耐烦地插嘴道。

“现在的社会无奇不有,连人死了都会复活了,他该不会是想交代我们,就算他死了也不要帮尸体做防腐处理吧?”

洁西卡的这番发言让周围的人重新紧张了起来。

越听越糊涂的约翰向哈定律师问道:“安德烈,先不管爸爸遗嘱的内容了。如果留下遗嘱的死者真的复活了,那会怎么样?”

哈定律师皱着眉想了半天。

“嗯,你是说死者复活吗?那可真是棘手的问题了。首先,所谓的继承应该从被继承人死亡的那一刻算起。在继承上,对于死亡的争议不是没有,比方说被继承人失踪,且已宣告失踪达一定期限者,就算本人也活着,也算是死亡;还有,即使找不到尸体,但确定已经在灾害中丧生的话,也能做出死亡的判定。然而,除了上面这些情况之外,继承开始生效的时刻都以临床死亡——也就是说,以心跳和脑波停止的时刻、死亡诊断书上登记的死亡时刻为依据。一直以来,这就是法律上所说的‘死亡’。结果呢,临床已经被判定死亡的家伙,现在一个个的复活了。而且他们似乎还拥有与活人无异的意思能力。(注:【17】这是法律用语,指对于自己的行为或其效果能正常判断、识别及预期的精神能力,也称为“识别能力”。)”

“那不成了——活着的死人?”

“是啊!问题就出在这里。既非死又非生,刚好介于两者之间。一旦这种情况持续下去,活死人越来越多的话,我看全美国的律师有一半要去看心理医生了,而另一半则得猛啃古代的书,改变自己的观念。”

“怎么改变?”

“这个嘛……法律上所认定的死只限于完全死亡吧?也就是说,非得肉体腐坏了,化为灰烬了才叫做死。临床死亡不算,必须是任谁都挑不出毛病的彻底绝灭,才能够避免争议。”

“法律承认活着的死人具有意思能力吗?”

“喂!我又不是智慧女神米涅瓦,我只是个凡人律师,这么困难的问题哪是三言两语就回答的出来的?由于某些死者的精神活动确实与活着的时候没有两样,所以也不能把他们当作禁治产者,又不能马上判定他们丧失了法律上的行为能力……不过换个角度想他们的肉体经历了死亡的过程,过几天或几个月后,肯定会腐朽的,对于这种人,法律该承认他有意思能力吗?……看来社会的乱像是无法避免了。”

“照你这样讲,活人和死人到底谁有份,都分不清了嘛!”

“不用我说,你们也知道,最大的问题就出现在遗产继承上。偶尔,因失踪或灾害被认定已经死亡的人会突然跑回来,引发纷争,这种事不是没有,不过,今后我们必须连死者复活后可能要求删改遗嘱的情况都要考虑进去,真是伤脑筋,就算死者不推翻生前立的遗嘱好了,也不代表会什么问题都没有。”

觉得一直在谈论法律很无聊的伊莎贝拉插话道:“啊!艰深的道理我不懂。倒是……约翰,你到底拿到遗产了没有?”

不带恶意的语气,却凸显了习惯被众人捧在手心的女人真是少一根筋。约翰被问得不知该怎么回答。

伊莎贝拉继续说道:“大理石镇的房子你还负担得起吧?人家想要尽早搬过去住。你瞧,巴利科恩家的老房子已经有点旧了又阴森森的,连窗子都小小的,对肚子里的孩子也不好。搬去那里后,住的是意大利式的庄园别墅,窗户也好、阳台也罢,都既宽敞又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