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一十一章 国策(第4/7页)

这里要说的是,姜星火最想实现的,当然不是财产私有,而是相反的一条路,但基于目前15世纪的具体时代条件而言,显然是先搞财产私有,把邪龙孵化出来更为靠谱一点,毕竟历史是螺旋上升的嘛。

但是这一点,却并不算出乎意料地引来了一片沉默。

原因也很简单,这一个名义的问题。

从名义上讲,在封建皇权时代,“朕即国家”。

整个大明的一切,从法理层面,都是大明皇帝的所有物,个人不存在私产。

皇帝一般不会派人冲进你家,把你的家里的财产充公,但皇帝毫无疑问有随时、随地、随意、随人地行使这样权力的法理依据,这也是皇权至高无上的重要的表现。

如果承认财产私有,那就意味着对皇权的破坏,这是朱棣这个皇帝,乃至他身旁的皇子和国公们所不能接受的,因为他们的权力,从根本上讲,都源自于皇权。

“臣民名义上财产私有,朕断然不能接受。”

触及到了朱棣的底线,朱棣明确地表达了他的态度:“朕可以接受事实上的财产私有,朝廷和地方官府也不会随意没收臣民的私有财产,以此来支持商业的发展,让大明能重现北宋的财政收入高度,但名义这个口子,是万万不可能开的。”

姜星火倒也没打算一步登天,他知道朱棣九成九不会接受,这时候也没什么失望……更何况,这有什么可失望的?只要朝廷能够在事实上保护私有财产,那么有朝一日,这个“名”自然会与“实”相匹配。

不过资产阶层主导的社会大变革,这一天的到来姜星火在第八世注定是看不到了,他只需要跟原本的历史相比,取得一点点突破,让历史的进程加速就可以了。

姜星火跳过了这个话题,继续说道:“除了产权基础,对于商业交易来说,其次重要的就是交易的中间组织,所谓中间组织,包含了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商号组织的公司化,另一方面是信贷组织的专业化。”

这里要说的是,千万不要把“公司”这个词,理解为近现代社会才出现的。

冷知识:如果没有姜星火的插手,永乐元年再往后推几十年,公司的雏形,也就是康孟达组织就出现了。

所谓康孟达组织,是合伙经营的一种商事契约,它是最早的一种商业合伙形式,这种新的组织模式与家族共同经营不同,依照这种契约,一方出资而不参加营业活动,另一方则运用自己的设备条件等从事营业活动,双方按出资数额对盈利进行分配,出资者依出资数额对经营亏损负有限责任,而营业者则负无限责任。

这种共同经营形式,最初产生于欧洲中世纪的地中海沿岸诸城市,盛行于海上贸易,由既想获得利益而又不愿亲身冒险的资产家出资,由航海者向海外运销货物,盈利按出资额分配。亏损时,航海者承担无限责任,资产家只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后来,这种合伙形式逐渐发展到陆上贸易,最终演变成为隐名合伙(有限合伙)和两合公司(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的公司)。

随后,在永乐元年往后推152年,被称为“血腥玛丽”的英国女皇玛丽一世,特许与俄国公司进行贸易,从而产生了第一个现代意义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这种类型的公司,早期最出名的有……英国东印度公司和荷兰东印度公司。

嗯,放到大明就是“西天竺公司”了。

所以公司制这种东西,不仅不是什么跨时代的、不符合当下大明实际情况的生搬硬套,也并非姜星火的拍脑袋决策,而是实实在在能直接拿过来用的东西。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这就是纯粹的商业概念,不涉及到任何其他因素的限制,即便姜星火不提出来,再过一百多年,西方商人也搞出来了……通讯和制造力水平都是一样的,凭什么西方商人能做到的,大明商人做不到?没有这个道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