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一十二章 堂下何人,为何状告本庭长(第4/5页)

但在京城,汴京律师事务所的新契约已经加上了债务分配的条例。

但那也属于民间事务,官府并没有规定你这么写,因为当时张斐不是大庭长,他只是一个珥笔。

而如今皇庭要求写明债务问题,官府就是要干预,给判决带来依据。

张斐点点头道:“你说得不错,本庭长要求写明债务承担,就是为皇庭强制执行赔偿,提供依据。”

院外立刻响起一阵哗然声。

虽然很多人也不知道为什么会发出哗然之声,也许是被双方争论感染,就觉得这很可怕。

苏辙道:“但是这违反了任依私契,官不为理的原则。”

他为什么纠结这一点,就是因为他的主张,是限制官府的权力,这也是保守派一向的主张,更倾向于道家无为而治,民间有民间习俗,官府就不应该过多干预。

一旦官府有强制执行的权力,那官府就有侵占百姓权益的理由。

这其实跟反对王安石主张,是一个道理。

王安石说得很有道理,司马光也不是不认同王安石的道理,他反对的是王安石借新法扩大的官府的权力。

但你都做不到依法收税,你能做到依法放贷。

收个税,各种支移、折算,你放贷不得七出十八归,你又是裁判又是运动员,这谁能玩得过你。

苏辙也是担忧这一点,你一旦强制执行,那你的人就能冲到百姓家去,收刮一切。

“这并不违反任依私契,官不为理的原则。”

张斐摇摇头,道:“反倒是苏检察长这番言论,有以偏概全之嫌。”

苏辙问道:“张庭长此话怎讲?”

张斐道:“敢问苏检察长,任依私契,官不为理这个原则,是严格规定,官府不应受理任何契约的纠纷吗?”

苏辙摇摇头:“那倒也不是。”

张斐笑道:“有大量的证据,可以证明官府是受理契约纠纷的权力,可见任依私契,官不为理的原则,并非是要求官府不予受理任何契约纠纷,而是给予官府不予受理的权力,但里面还有一个原则,就是要求官员,要依照契约来判定是非对错,而不是由政法来判定是否对错。”

旁边一个士大夫忍不住问道:“这二者有区别吗?”

“有。”

张斐破天荒应了一声,又解释道:“律法是基于道德,追求公平正义的,而契约是追求利益的,假设两个商人签订一份契约,但可惜合作失败,如果履行契约的话,那么一方可能会倾家荡产,甚至于自杀。在这种情况下,官府该如何判定,任依私契,官不为理。只要符合自由、平等、公平的契约原则,就应该根据契约执行。”

又有一人道:“那岂不是说,这利益要高于道德?”

张斐反问道:“诚信属不属于道德?”

那人一时语塞。

苏辙是眉头紧锁,他料想到这一场官司,自己可能不会赢,但张斐对于律例的解释,还是令他有一种挫败感。

经过张斐这么一解释,契约反倒是高于律法,至少是等同于律法。

但好像还真有这么一层意思在里面。

任依私契,这上半句,赋予私契极大的约束力。官为不理,只能说明官员可以不受理,但不是说官员不能受理,这可以举很多例子来说明这一点。

那么一旦官员受理,就还是要任依私契,那么契约就是等同于律法。

这是苏辙没有想到过的。

张斐又笑道:“其实上一场官司,就已经证明一点,那就是契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那么违反契约,是等同于违法,皇庭当然有权处理任何违法的行为。

从某种意义上说,私契在不违背契约原则的情况下,是要等同于律法的,因为私契对于律法而言,是一种对民间约束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