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齐萨和议》(第4/4页)

“……此议,我需禀报与我家主公。”津田俊隆仍想表示拒绝,但看到对方凌厉而又稍显不耐的神情,艰难地说道。

5月18日,经过一番激烈地争执和交涉,齐萨双方终于就结束战争,达成和议。

《齐萨和议》内容如下:

一、萨摩藩就发起的战争行为,向齐国表示歉意,并派出岛津氏子弟充任谢罪使,赴齐国本土,对其战争罪行,作出正式道歉;

二、严厉惩办此次战争期间屠杀齐国军民的有责之人,期间,由齐国派出监察人员予以监督执行和确认;

三、萨摩藩认明琉球王国确为完全独立自主国。故,凡有亏损其独立自主体制,即如该国向萨摩藩所修贡献典礼等,嗣后全行废绝。

四、萨摩藩窃取之琉球领土,奄美大岛及周边附属岛屿,均重归于琉球王国法理内领土,不得予以侵犯。

五、萨摩藩将管理下屋久岛、口永良部岛以南所有附属岛屿地方之权并将该地方所有堡垒、军器、工厂及一切属公物件,永远让与琉球,以为战争期间所为补偿。

六、前款所载之地图划定疆界,俟本和议批准互换之后,双方应各选派官员二名以上为公同划定疆界委员,就地踏勘确定划界。

七、萨摩藩依约将白银三十万两交与齐国,作为赔偿军费。该款项分作十年期次交完:第一次三万两,应在本和议签订后三个月内交清;第二次三万两,应于本约批准互换后二十四个月内交清;余款平分八次,递年交纳。又,第一次赔款交清后,未经交完之款应按年加每百抽四之息;但无论何时将应赔之款或全数或几分先期交清,均听萨摩藩之便。再,赔付款项,每期可允实物抵扣,但比例不应超过五成之数。

八、本和议批准互换之后限六个月之内,琉球王国准予萨摩藩让与地方人民愿迁居让与地方之外者,任便变卖所有产业,退去界外。但限满之后尚未迁徙者,酌宜视为琉球臣民。又,屋久、口永良部等诸岛及以南岛屿,应于本约批准互换后,双方立即各派员至该地区限于本约批准后三个月内交接清楚。

九、萨摩藩设立谷山町(今鹿儿岛县谷山市)为通商口岸,齐国臣民往来侨寓、从事商业工艺制作,萨摩藩应予以最优待遇(鉴于幕府锁国令,此款密约,不为公开)。

十、齐国臣民得在萨摩通商口岸任便从事各项工艺制造;又得将各项机器、货物任便装运进口,进口税项,由双方议定(如上款,此为密约)。

十一、齐国臣民于萨摩藩境内有议罪之行为,需交由齐国驻口岸代表,依据齐国之法度处置。

十二、齐国军队见驻萨摩境内者,应于本和议签订后两个月内尽数撤回。

十三、本和议签订之后,双方应将战时所有俘虏尽数交还于对方。

十四、本和议批准互换日起,应按兵息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