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官,问法 兼替农民马随意说话(第2/4页)

于是马随意将他们告了。

一审,马随意败诉。

法庭认为——对于见义勇为者的表彰,法律尚无明确的条文规定。因而马随意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马随意不服,二审依然败诉。

法官们的认为如上。而且看去一个个还都振振有词,都一副副“依法办事”的面孔。

这便是中央电视台5月24日晚一栏节目的内容。

节目主持人最后评论道:“这本来是不该发生的事……”

却没有进一步分析为什么“不该发生的故事”居然发生了——分明是时间的原因。

我已久不写此类文章了。

我也久不动气了。

然而我当时又一次感到气愤,竟至于坐立不安,一边来回踱步一边看电视。

我至少十次劝自己打消写这篇文章的念头,但是我不写就如鲠在喉啊!胸膛发堵啊!

联想以前从电视中看到的诸事,气愤更是强烈。

我恨不得在这篇文章里骂娘。

但骂娘总是不文明的。那就忍住不骂了罢!

然而我替农民马随意抱不平。

让我先来质问那些镇里的官:

凭什么你们拟定了只能表彰五人,就一定得按你们的“既定方针”办,多一个马随意就当然不行?

难道他救起来的就不是两条人命?

难道你们不是在做要使见义勇为之精神发扬光大的事,而是在赐给什么享受终生特殊待遇的“高级职称”?难道是在增补镇领导班子成员?难道多一个马随意反而将肯定的不利于见义勇为之精神的发扬光大么?

不就是再多颁发一份荣誉证书,再补给马随意三百元钱么?那不就是你们一顿公饭的钱么?兴许你们一顿公饭排场起来还远远不止三百元。何况马随意还只要证书也就是只要一种你们的承认不要钱!就凭他此前已救过二三十人这一点,即使那一次并没赶上也用他的方式救了两条人命,一并予以表彰应该不应该?表彰了他是不是比将他摈除在名单以外更有利于见义勇为之精神的群众教育?难道不是连群众都认为他实在很配受到表彰么?

凭什么你们一旦拟定了只有“跃入水中营救”才是表彰前提,用别的方法营救就“不算数”了呢?

这是什么逻辑?

这是从什么混账的头脑里产生出来的鬼名堂?!

以此表彰“原则”进行群众性的见义勇为之精神的教育,可笑不可笑?荒唐不荒唐?自以为是不自以为是?见义勇为断不该是一种过程的表演而最终乃是为了营救性命不是么?为了倡导此精神以任何方式营救不都是可赞的么?在来得及的情况之下充分利用器物而且事实上也达到了救命目的,不正是可予以表彰的么?难道营救火海中人倘靠了云梯由窗口接应便不够“勇为”?

如果事实上连跃入水中救起二人者,排不上表彰名单的也还多多,那么马随意被摈除在名单之外自然毫不奇怪。

但这样的人不是算上马随意总共才六名么?

如果预先不了解马随意二十余年间已救起过二三十人,那么马随意前去请求补发给自己一份证书后,对其稍加一点调查了解是不难的吧?派个办事员到他村里去打听打听不就清楚了么?

如果事情这样去做:了解之后,鉴于马随意二十年间救起过二三十人的一贯事迹;鉴于他在“那一次”毕竟也救起了二人这一事实,派个人再到村上去补发给他一份证书,不是更加证明自己们倡导见义勇为的真诚么?不是很给自己们的干部形象添分么?

然而竟不。

为什么?

还不是官本位的思想在头脑中作祟?

我们拟定了五人就五人!

我们说了“只有跃入水中”营救才配表彰,那就是金口玉言的“圣旨”!

但我倒要再问了:倘马随意本人即你们镇干部中的一位,或与什么高高在你们之上的大干部有着亲密的关系,他还会落到既救了人又遭讥笑的尴尬之境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