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七十五章 罗马与大明文化差异的根源(第2/4页)

《明律集解·附例·户婚》规定:「兄亡收嫂,弟亡收妇者,各绞。」

弟弟如果收嫂子,哥哥收弟妹,一律绞死。

尼古劳兹继续说道:“西塞罗曾说:没有权力,便不可能存在任何家庭,所以根据十二铜表的规定,家长对家族的任何成员都有生杀予夺的权力、有分配财产的权力、有决定子女婚配的权力。”

“到了今天,也是这样的。”

胡濙点了点头又摇了摇头说道:“中国亦有此法,一夫一妻、同姓不婚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左传曰: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不蕃的意思是,不健康的,先天不足的,故此之周礼始,同姓不婚,是为了孩子健康。”

“家长有权杀死自己的子女吗?”

尼古劳兹点了点头说道:“是的。”

胡濙终于察觉到了一些异常,但是他不动声色,只是喝茶,在和尼古劳兹沟通之前,胡濙就曾经说过,你的是我的,我的还是我的。

杀人者死,是一种律法中追求的公平,虽然各地的私刑很多,但是死刑从唐朝时候就已经掌握在了皇帝的手中,叫死刑三复奏,大明亦是如此。

聊到这里的时候,胡濙就发现了,中西方的发展轨迹就出现了分歧。

在罗马法中更强调“父”,而在周礼之中,更强调“子”,也就是孝。

比如十恶不赦的罪名中就有不孝、不睦两条,不孝敬父母、谋杀自己的亲属,都属于十恶不赦的大罪。

罗马法中间父权,确切的说是家长权,凌驾在了律法之上。

这种家庭的构建差异,就直接导致了中西方文化的根本差异。

因为家国同构。

家是国的子集,家是国的基本单位,那么家庭制度的建立,通过类比机制,就会泛化至整个国的方方面面。

家庭制度的泛化,是因为家庭形成了组织形式也就是诸多家族、宗族。

而种种的组织内外的关系,构成了国的礼法。

譬如说:天地君亲师。师与徒的关系中,师父二字,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爱生如子,事师如亲;这是师徒之中的父与子。

还有臣与君的关系,君父,君父就是指天子,从《春秋》臣子背君父,事虽不同,其类一也开始,就专门指君主了。

尼古劳兹能被派到大明来作为末日使臣,不是蠢笨之人,他无奈的说道:“胡尚书,我敬重您是因为您的坦率。”

胡濙话锋一转,笑着说道:“我只是想到了大明朝的科层制下的官僚体系。”

转移话题,是每个大明文官的本能,当不想过多谈及某个问题的时候,抛出另外一个内容,继续讨论。

科层制的官僚体系有几个特点,首先有明确的、正式的规章制度,类似于《皇明祖训》、《大明律法》、总计九十五条的《宪纲事类》等等。

其次有明确的分工,规定各个部门的职权、权限和任务,不得越权、推诿。大明六部、文渊阁、都察院、翰林院、二十四内署等等,都是如此的分工。

第三是明确的权力分层,接受上级的行政命令,对下实行管理,一种层层而上的权力分层。

第四是明确的公务关系,不得因为私人关系破坏组织规则,王直因为解祯期不法围困松江府市舶司衙门,差点被弹劾到辞职,就是这种明确的公务关系。

第五则是考核任命,王直掌管吏部,乃是天官,负责京察、大计、考成诸事,就是明确的考核任命的特点。

第六是专业和职业生涯,科举有三甲,第一甲三人,第二甲进士出身,第三甲同进士出身,按照不同的科举定名次,前途各不相同。

前三甲一般都是幻想家,专门为皇帝编制幻想,讲筵。

第二甲一般都是京官,第三甲多数都是外出任地方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