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与人(第4/7页)

因为在我们的文化土壤上,产生不了法制。法制有一个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才需要法;平等,也才能够产生法。什么是法?法就是“全民公约”。它的前提,是首先要承认所有人都是单独的、个体的、有独立人格和自由意志的人。正因为这些人都是单个的,相互之间没有依附关系,谁也管不了谁,谁都想自行其是,因此,如无行之有效的制度加以制约,势必天下大乱,谁也无法生存。这就需要有一个对每个人都管用的东西。显然,对于这些人格既独立、意志也自由的单个人而言,只有他们自己的共同约定,才可能对每个人都管用。这就是法。换言之,法,就是某一社会中全体个人的共同约法。[5]它既然是大家共同约定的,当然每个人都得遵守,同时当然也会无所偏私地保护每个人,这就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见,法制文化的前提,是个体意识,是人与人之间的独立和平等。独立,才会平等;平等,才需要法制。

人格不平等的人确实无须乎法。“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既然如此,还要法干什么?有律就行。比方说,谋逆,凌迟;大不敬,斩立决;不孝,绞;以及“十恶不赦”(即谋反等十种最严重的罪行不得赦免)等等。显然,律的作用,不过是为了统治者在实施惩罚时操作方便,同时也显得“公平”而已。因此它又叫“刑律”、“律条”。即便被称作“法律”,也与现代意义上的法律相去甚远,完全不是一回事。

人格不平等的人也产生不了法。因为他们之间没有什么可商量的,只有服从,无法约定。皇帝口衔天宪,乾纲独断,令行禁止,说一不二,约什么法?所以,中国古代只有“王法”,没有“约法”。虽然也有“约法三章”的说法,但那“约法”从来就是单方面的。比如刘邦入咸阳,与秦中父老的“约法”(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便不过是刘邦单方面宣布的新王法。新王法比旧王法好,秦中百姓无不拥护。即便不拥护,也无可奈何,因为根本就没有商量。王法王法,就是王的法,子民岂能置喙?

同样,所谓“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也是骗人的鬼话。王子能犯什么法?除非是谋反。其他的,便只能叫“过失”。即便有了过失,也要另找替罪羊,由他人代为受过。比如皇太子读书不用功,受罚的便只能是陪读者。春秋时,晋悼公的弟弟公子扬干犯军规,执法官魏绛也不过只是将其车夫斩首。魏绛的“执法如山”是有名的,也不过如此而已。这就是礼,就是“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没什么平等可言。况且,如果王子犯法,便要与庶民同罪,那么皇帝犯法又与谁同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行不通吧?

法制既然无由产生,则只能诉诸道德。

道德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和行为的准则。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可以有两种:平等的和不平等的。平等的关系产生平等的道德,不平等的关系则有赖于不平等的“伦理”。中国古代社会所谓“伦理道德”的核心内容,就是确立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即:别内外、定亲疏、序长幼、明贵贱。[6]因此,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道德规范。君要臣遵守的(忠),君不必遵守;父要子做到的(孝),父不必履行。没有一种对每个人都同等有效或必须共同遵守的“公德”。

实际上,一种对每个人都有同等约束力、所有人在它面前都平等的东西,是中国古代社会无从设想的。平等?则置君父于何地?平等,岂非让奴才们上脸上头?这当然断乎不可。于是便有一系列的所谓道德律令: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一则为纲,一则为目,岂能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