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不合时宜的人(第3/6页)

道德永远都是必需的。人之为人,就在于有道德。没有道德,人就会变成兽;只有道德,人就会变成神。人不能变成兽,也变不成神。所以人不能没有道德,也不能只讲道德。真正高尚的道德只是一种理想境界。这种境界很值得追求,也应该追求,但总有求之不得和追之不及的时候,也总有达不到这个境界的人,而且人数还不少。因此所谓道德高尚,必须提倡也只能提倡,不能苛求也无法苛求。既然无法苛求每个人都道德高尚,那么,社会和政治生活中的不道德行为和犯罪行为,就不能指望依靠道德风尚的提倡来消除,只能靠制度和法律来防范。我们通常说“反腐倡廉”,就是充分意识到廉洁要靠道德来提倡,腐败却只能靠法制来铲除。

法制和道德其实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法制是防范性的,道德是倡导性的。法制规定不准做什么,或不准怎么做;道德则要求人们应该做什么,或应该怎么做。这两样东西,缺一不可,因为它们的分工不同。比如出现了火灾,道德告诉我们应该去救火,法制却只规定不准纵火。不救火的人并不犯法,也未必不道德,因为他不救火的原因可能有很多,包括并无此种能力等等。只有那些有此能力却见死不救的才不道德,只有那些见死不救还要幸灾乐祸的才缺德,也只有那些趁火打劫的才犯罪。可见,道德与法不可相互替代,也不可随意滥用。只有道德没有法,则故意纵火和趁火打劫就无法受到惩罚;只有法律没有道德,则幸灾乐祸就无由受到谴责,见义勇为也不能得到提倡。

然而儒家的学说却只看到道德的作用,完全忽视了法律的意义。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这意思是说,以法治国,顶多只能保证人们不敢犯罪(民免),却不能保证人们不想犯罪(无耻)。以德治国,以礼治国,才能保证人们不想犯罪(有耻),而且想做好人(格)。这话并非没有道理,却过于理想化了。道德教育确实能起到这样的作用(一个有道德的人不会去犯罪),但无法保证这种教育一定是行之有效的,即无法保证每个人都有道德。因此德治也好,礼治也好,都无法防范罪恶的发生。

历代帝王中稍有头脑的人都明白这个道理。他们的对策,是既用儒家道德来提倡,也用法家制度来防范。所以历朝历代,也都有刑律和法典,而且实行起来都很恐怖,比如凌迟、腰斩等等。明代的开国皇帝朱元璋当然也不例外。他也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反腐倡廉的法令和举措。但这些法令和举措,乃是建立在空洞的道德理念和社会理想基础之上的。既不尽合情理,也难予以实行。比如官吏的薪俸都很低,吏的薪给更是微薄,甚至不足供家大口阔者维持生计。这就不但谈不上“高薪养廉”,简直就是“逼良为娼”了。因为要求所有官员都像海瑞那样自己种菜,母亲生日才买两斤肉,显然极不现实。其结果必然是官吏勾结,上下其手,或损公肥私,或鱼肉百姓。又比如规定一应官员非经批准不准出城,就很可笑。这固然防止了扰民,却也割断了官民之间的联系,使官僚主义更为严重,实在是得不偿失。再比如规定凡贪赃在八十贯以上的官员都要处以剥皮实草(剥下人皮,肚子里塞草)的极刑,也很荒唐。八十贯钱何其少也,剥皮实草又何其之重,二者放在一起,根本不成比例,只能让人徒生荒诞之感。如果当真实行起来,则全国的官员,恐怕杀得就会只剩下一个海瑞。一项法令如果一开始就并不具备实施的可能,那就没有人会把它当回事。洪武朝的这些法令,在海瑞时代的情况就是如此:人们早就把它们忘得一干二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