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身外之物”说起(第3/3页)

大凡局面两难,就当另辟思路。既有了前述那一总结,想来就应该是:主权先于人权,人权高于主权。凭什么呢?很明显,主权在法律的范畴,人权则属于信仰。

法律是怎么来的?为使不同信仰的人群都能享有同等权利,大家协商,互有妥协,制定出一套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便有了法律。所以,一旦人们有了矛盾,就该先去问问法律,看自己是否履行着当初的承诺。可是,法律乃人智的产物,不可能面面俱到,如果发生了法律也不知所措的事情,又该去问谁呢?当然了,要完善和不断地完善法律!可完善它的根据是什么呢?曾经制定它的根据是什么,现在完善它的根据就应该还是什么。曾经你问的是谁,现在就还问谁去。这样,料必你就会问到“天赋人权”那儿。天赋的,即人所固有的、没人愿意失去的。比如说,谁不想活吗?谁不想幸福吗?谁愿意让别人掐着自己的脖子活吗?天赋的,就是最高的;不可违背也无法再问的,即是神说。难道有谁会问“您为什么想活、想幸福、想不让自己的脖子给人掐”吗?所以说人权高于主权,正如信仰是法律的根据。主权原本是为了维护人权的,否则它的责任又是什么?如果主权就是主权,并不对另外的事情负责,那么,要留要卖就都是它自己的事了。反对出卖主权,说到底,是不能容忍它损害了大家的人权。如果损害了,就应当改善它。改善的根据,前面说过了,去问那个不可再行追问的最高者。至于改善是否合时宜,够策略,则另当别论。

二〇〇八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