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4章 谁是丈夫?(第2/3页)

其他人纷纷开始抱怨。

“既然是这样,这个案子根本没什么悬念。”

“它甚至不能被称为一件案子。”

“天哪,我们居然讨论了这样一件平庸的小事,还花费了那么久!”

欧文先生抬起手,制止其他人无休无止的抱怨。

“还请听我接着说,虽然邓恩先生提供了证据,但是另一位先生,也提供了同样的多的证据。”

格蕾丝终于提起了精神。

“另一位先生名叫约翰·麦克尼尔,他声称这位女士名叫麦莉·纳尔森,两人是在1851年七月份,也就是去年夏天举办了婚礼。麦克尼尔先生也带来了当地很有威望的牧师,那位牧师也声称,自己去年七月份,为他们两人主持了婚礼。”

欧文先生说完了大概的情况之后,就指出了案件的困境。

首先,无论是邓恩先生提供的结婚证明,还是麦克尼尔先生提供的结婚证明,都是由当地神职人员颁发的,绝无造假的可能。

而且两人提供的结婚证明上,都显示,那位女士今年应该是刚好三十岁。

在1822年的时候,英国还没有完备的出生证明统计系统,这也是格蕾丝当初可以轻易女扮男装的根本原因。

因为她出生的那个年代,很多人都没有正式的出生证明,核查起来非常困难。

所以警察局也没能找出那位女士的出生地,更别提核对她有没有其他家人和财产了。

他们甚至连她是不是英国人都判断不了!

其次,那位女士现在失去了记忆,有关这方面的医学,还十分不成熟,也没有医生可以一口咬定,那位女士到底是真的什么都不记得了,还是在装病。

现在医院不能给出一个确切的说法,警方也没办法把那位女士的供词当做参考条件。

更别提那位女士现在也分辨不出来,哪位先生才是她的丈夫。

原则上,因为英国的离婚案件有限,那两位先生又是土生土长的英国人,几乎没有离开过自己的家乡,所以两人不可能冒充结婚证明上的名字,而是确确实实就是结婚证明上丈夫一栏对应的人。

而英国的离婚案非常有限,警察翻阅了档案之后,确定邓恩先生和麦克尼尔先生都没有离婚记录。

法院的法官们,有一部分人,认为那位女士就应该是邓恩先生的妻子,因为邓恩先生的结婚证明时间更早。

另一部分法官则认为,谁也不能证明爱丽丝·希尔就是那位女士的本名,所以结婚证明也许根本就不能作数。

可是这样一来,其他法官又可以攻击麦克尼尔先生的结婚证明或许也不能作数。

两方法官辩论了半天,最后又发现了一个更加重大的问题,那就是那位女士是否有罪。

如果她本人根本没有失忆,而是故意和两个不同的男士结了婚,那么这位女士就犯了重婚罪。

可是,万一这位女士在1850年九月,也就是邓恩先生所说的失踪时间之后,出了某种意外,导致了失忆,从而使她以为自己并没有结婚,并在其他人的诱导下以为自己就是麦莉·纳尔森,那么她不仅没有罪,还有可能是被人欺骗的受害者。

这种情况下,有罪的极有可能就是麦克尼尔先生。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邓恩先生是个恶劣的丈夫,他虐待妻子,并让妻子出了意外,所以失去了记忆。

但是当时邓恩先生以为对方死了,比如那位女士被他推下悬崖,丢进海里之类的情况,邓恩先生害人之后就离开了现场,而那位女士恰好被某个旅行者救走,带到了某个地方,让她寄宿在某人家里,并且改了姓名。

那位女士在一段时间后开始了新的恋情,并嫁给了麦克尼尔先生。

之后那位女士在来伦敦旅行或者办事的时候,出了一些小意外,突发疾病,倒在了路边,再醒过来就什么都不记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