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庸的恶,责任与良知(第2/4页)

谁之罪?对于一个民族的空前浩劫的反思,阿伦特在这里留下的启示是,必须在法律犯罪与政治、道德上的责任问题作出区分,不但要从政治体制方面追究历史责任,还要从人性道德方面追究个人和集体的责任。所谓历史的反思,就是反思责任。正如究诘共同罪责一样,认为共同无罪也是不成立的。

关于阿伦特在艾希曼审判中表达的观点,诺曼·波特莱兹在一篇文章中的概括是准确的:“取代罪大恶极的纳粹, 她给我们的是‘平庸的’纳粹;取代作为高尚纯洁的犹太殉教者,她给予我们的是作为恶的同案犯的犹太人;而代替有罪与无罪的对立的,她给了我们是犯罪者与受害者的‘合作'。”对于一段苦难历史的批判反思,阿伦特是丰富的, 深刻的,但确实是惊世骇俗的。由于她,无情地撕破了一些政治体的卑鄙的伪装,撕破了人们借以掩盖自身的人性弱点的外罩,所以备受攻击和诽谤也是必然的。

革命,共和,公民参与

1963年,阿伦特的著作《论革命》出版。雅斯贝斯认为,此书是作者基于在美国的生活经历的产物,主题是政治自由和追求人的尊严的勇气;并且评价说,它的重要性并不亚于《极权主义的起源》。阿伦特认为,革命精神已经失去,她把这看作是现代人的悲剧,从而给予正面的阐释,把革命与共和联系起来,重塑革命精神。从中所体现的作为一个饱经极权统治迫害的知识分子的政治理想与不泯的激情,倘若拿来与后文革时代中国知识分子的“告别革命”的论调相比较,确实是很有意思的事。

在书中,阿伦特集中讨论了法国革命和美国革命。她认为,两个革命都极其重视公共自由和大众福祉,但是美国革命并没有像法国革命那样限制公民的个人权利,它的成功经验表明,革命只能使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她指出,美国这个国家的确有它的特殊性,它所以能够避免极权主义的影响,就因为它不具备民族国家那种建基于历史和文化的统一性意义上的民族一体性,此外,也不曾出现如十九世纪欧洲社会那种具有强大内聚力的阶级结构,作为一个移民国家,原本就是一个大众社会。但是,美国与欧洲文明是同源的,这也是一个事实。在阿伦特看来,革命和宪法的制订,在总体上是革命过程中的两个不同阶段,美国革命的一个特点是,它并非一场突发的暴力运动的结果,而是始终依靠众多参与者普遍的协商和相互契约来发动、推进和维系的。阿伦特说:“革命的目的在于缔造自由。”美国宪法的制订与定期修正,就是建构和扩大自由空间,将自由制度化。倡导宪政建设,不能只是考虑秩序与程序的确立,而放逐了自由精神与公众参与;恰恰相反,阿伦特的关于以“评议会制”取代政党制和代议制,建立一个“参议国家”的近乎政治乌托邦的设想,都是以公众参与、公共空间的创建为主要内容的。她认为美国宪法体制的本质意义,并不在于保障公民的自由,而在于创建使人民能够由自己在政治上组织起来的自由,树立一种新的权力体系: 一、真正体现“权力属于人民”而非哪一个政党这一共和原则;二、联邦宪法体制不是采取主权国家的形式,保证没有主权的权力存在;三、通过各政治体互相平等,彼此约束,而非定于一尊,实行代替或兼并;四、民族既非政治体的基础,也就不存在历史和起源的同质性。在阿伦特看来,美国的开国者们在创建共和政体时,确曾将罗马的共和政体当作最早的范型,但是,美利坚合众国的创建并非罗马的重建,而是新的罗马的创建,体现了一种延续以政治自由为第一要义的欧洲共和主义传统的创新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