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论自许与自责的原理

在本讲义的前两篇,我主要讨论我们品评他人的情感与行为时所倚赖的基础。我现在要更仔细地讨论我们品评我们自己的情感与行为时所倚赖的基础。

我们自然地赞许或反对我们自己的行为时所遵循的原则,似乎和我们对他人的行为进行类似的品评时所遵循的原则完全一样。我们赞许或反对某个他人的行为,乃是按照这样的原则:我们觉得,当我们设想自己处于他的情况时,对于左右他的行为的情感与动机,我们能或不能产生完全的同情。同样的,我们赞许或反对我们自己的行为,乃是按照这样的原则:我们觉得,当我们设想自己处于他的情况,并且仿佛是以他的眼光从他的立场来看待我们的行为时,对于影响我们的行为的那些情感与动机,我们能或不能产生完全的同情。我们绝不可能观察到我们自己的情感与动机,也绝不可能对它们做出任何批评,除非我们仿佛离开了自己的身体,努力从某个与我们有一段距离的地方来观察它们。但是,我们不可能做到这一点,除非我们努力以他人的眼光来观察它们,或者说,除非我们努力像他人那样观察它们。因此,不管我们对它们做出什么样的批评,这批评必定总是暗中参照他人实际对它们有什么样的批评,或暗中参照他人在一定的条件下对它们将会有什么样的批评,或暗中参照我们认为他人对它们应该会有什么样的批评。我们努力以我们认为每一位公正的旁观者都会采取的那种方式来审视我们自己的行为。如果,在设想我们自己处于他的情况时,对于所有影响我们的行为的那些情感与动机,我们完全感到赞许,那么,经由与此一假定存在的公正判官的赞许同感共鸣,我们就会赞许我们自己的行为。如果情形相反,我们就会赞许那位判官的反对,从而谴责我们自己的行为。

倘使真有一个人能在某个独居的地方长大成人,和他的同类完全没有沟通接触,那他就不可能想到他自己有什么品格,不可能想到他自己的情感与行为是否合宜或是否有过失,不可能想到他自己的心灵的美丑,如同他也不可能想到他自己的面貌是美或是丑。所有这些都不是他能够轻易看到的东西,都不是他自然会去注视的对象,而他也没被供应什么镜子可以把这些东西映照出来给他看。但是,如果把他带进人类社会,那他便会立即获得他从前所欠缺的镜子。这镜子就位于与他一起生活的那些人的脸色与行为中,每当他们赞许或反对他的情感时,这镜子总是会清楚地留下相关的痕迹;而且也正是在这里,他才首次观察到自己的情感合宜与否,首次看到自己的心灵的美丑。对一个自出生便一直与社会隔绝的人来说,他的各种情感的投射对象,或者说,使他感到快乐或痛苦的那些外在的物体,会占去他的全部注意力。至于那些情感本身,那些对象所引起的各种欲望或憎恶,各种喜悦或悲伤,虽然是所有事物当中最直接贴近他的东西,却几乎绝不可能是他思考的对象。关于这些情感的念头,绝不可能使他这么感兴趣,以至于要求他费心思量。考虑他的喜悦不可能在他身上引起新喜悦,而考虑他的悲伤也不可能在他身上引起新悲伤,虽然考虑那些情感的原因也许时常会引起他的喜悦和悲伤。但是,如果把他带进人类社会,则他自己的所有情感将立即变成新情感产生的原因。他将观察到人类赞许其中某些情感,但厌恶其余的情感。在前一种场合,他将觉得欢欣振奋,而在后一种场合,他将觉得沮丧泄气;他的欲望与憎恶,他的喜悦与悲伤,现在将时常产生新的欲望与憎恶,以及产生新的喜悦与悲伤。所以,这些情感现在将使他深感兴趣,并且时常要求他给予最仔细的注意与思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