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返城市:1947—1949年(第2/13页)

两个问题 此外,共产党认为当时的工人运动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过分关注工人的要求,而忽视了他们的职责。其次是没有重视工人内部的斗争和不和。

关于第一个问题,陈伯达写到,在老解放区,企业本身的状况往往得不到重视。为了增长工资和改善工人的工作条件,生产成本有时被推到如此高的水平,以至于产品滞销,生产规模也无法进一步扩大。一些企业无法养活自己,另一些公有企业为了继续运行,不得不依靠政府大量的财政支持。[58]在哈尔滨,“左”倾政策尤其对民营企业造成了沉重打击。[59]

据冀中区总工会的负责人陈宝玉(音)反映,至少从1945年开始,他管辖的地区也出现了相同的问题。这一年10月,冀中区工人职工代表会议通过了新的劳工保障法,新法令设立了过高的工资、劳动保险和福利标准。陈指出,对于工人所有能想到的要求,该法令都试图满足,包括雇主向工人提供服装。1946年3月和9月,晋察冀边区冀中地区的职工会议同样重申必须关注工人的利益。据称,在此期间,工会干部将全部重心放在改善工人生活水平上,甚至不惜牺牲生产效率和纪律。[60]

陈宝玉还描述了工人运动中这种“错误斗争模式”引发的后果。在许多地方,非工人阶级出身的工会干部被武断地撤了职。熟练工人和学徒、工艺大师和普通工人之间的关系,被定义为剥削关系的一种。熟练工人和非体力劳动的工人被视做“工人贵族”,并且不允许他们参加工会。陈指出,问题在于,工人运动的许多领导和一般干部不懂得城市劳工运动的特殊之处。他们只是将农村阶级斗争的办法直接搬到工厂里。他们在工人阶级中划分成分,制造对立。

在东北,这一问题十分普遍,并造成严重后果,以至于共产党东北局专门发布指令,对此进行批评。该指令指出,许多地方过于重视体力劳动者,而对其他劳动者不加区分地进行打击。这种做法在工人中间造成了对立,使他们在工作中难于配合,最终影响了生产。[61]

这同一个问题引起的另一种错误做法是,将工人的工资与他们的政治表现,而不是工作能力和工作经验挂钩。这种做法被批评为是一种庸俗的、片面的“平均主义、群众观点”的表现。1948年5月,召开了华中解放区工商业会议,会议指出,这是华中公有企业工资评定制度中最大的一个错误。[62]

临时解决方法:劳工改革实验 早在1947年10月,哈尔滨市总工会就开始从个别工厂入手,纠正这些问题。[63]新华社2月7日发表的一篇社论(我们在前文中提到过),标志着这一纠正运动推广到了整个边区。社论不仅对干部,也对工人提出了明确批评。社论指出,为了自己的长远利益,工人应该忍受一定程度的剥削,因为这能帮助企业发展生产,并支持战争的需要。工人应该懂得,无论在公有企业还是私人企业,保证生产都是他们的责任,就像农民的责任是给政府上缴大量公粮一样。作为最先进的阶级,工人应该自愿为革命做出牺牲,如果有必要,每天工作10小时。在现阶段,工人不应提出过高的工资要求,因为这是与“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劳资两利”的基本路线相冲突的。

1948年春天和夏天,共产党采取了一系列与上述警告相一致的具体措施。将近夏天结束的时候,绝大部分措施(或执行这些措施时获得的经验)被写进了第六届全国工人大会的决议中。和其他重要政策一样,这些措施也是首先在几个重要企业试点进行的。在决议通过后的第一个月,东北,特别是哈尔滨,是开展实验的重要中心。劳工改革运动包括:累进计件工资制(基本工资水平相对较低,但会根据通货膨胀进行相应调整);延长的工作时间;适度的福利待遇;生产竞争和劳动竞赛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