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发明内战

罗马传统

内战并不是一个等待我们去发现的自然客观事实。它是人类活动的产物,可以大约追溯到公元前1世纪,其历史已经超过2 000年。罗马人并不是第一个遭遇内部冲突的民族,但他们是首个经历内战的民族。作为首个定义“内战”,即发生在公民之间的战争的民族,他们十分理解这个政治术语所隐含的令人痛苦的冲突,即公民之间的冲突升级为战争。在其大部分的历史里,这些要素都是内战概念的核心。

构建了“内”(civil),再把它不情愿地、自相矛盾地却又不可避免地跟“战”的观念联系起来,罗马人创造了一个不稳定的、可裂变的混合物——“内战”(civil war),至今困扰着我们。这个词的发明者是谁,我们不得而知。他——肯定是位男性,因为他是罗马公民——把两个独立的观念联系起来,组成了一个新的爆炸性混合物。此前,罗马没有人这么做过。

希腊人对于战争有清晰的认知——他们称为“争斗”(polemos),后来多种现代语言由此衍生出了“好斗的”(polemical)这个词。但希腊人对发生在内部的战争的看法与罗马人完全不同。[1]这并不是说罗马人和希腊人对于内部冲突的定义有着不可逾越的分歧。罗马的作家有时会把他们的政治分歧起源归结于那些从希腊输入的概念,比如“民主”。[2]希腊著名的历史学家修昔底德深深地影响了他的罗马继承者们,其中最有名的是塞勒斯特(又译“撒路斯提乌斯”),可以说他“与修昔底德齐名”(另一位罗马编年史家如此称赞他)。[3]公元1世纪时,用希腊语写作的罗马历史学家们很自然地运用希腊语中的术语来描述罗马的内战。[4]尽管存在这些联系,罗马人依然确定他们正在经历不一样的事情,他们需要一个新的名词来定义它:内战,或者拉丁语中的bellum civile。

就罗马人而言,传统意义上的战争包含了某些具体的要素。它必须是武装冲突,有正义的目的,以及为了抵御外敌。仅仅是侵略还算不上战争,因为它几乎不可能是正义的。个体的暴力行为也称不上战争,因为它不受罗马战争法律的约束。从定义上说,罗马的敌人(hostis)都是他们不熟悉的群体,要么从罗马之外而来,要么至少是有罗马公民之外的群体:罗马人与奴隶发生过战争,比如伟大领袖斯巴达克斯领导的奴隶起义;在地中海曾与海盗交战;还在边境上与帕提亚人、迦太基人交战过。“内战”的不同之处在于,与敌人非常熟悉,甚至可以认为是亲人——战场对面是自己的同胞。这样的状况让罗马人对于战争的标准定义土崩瓦解。敌人不再是他人,而是同胞。这样的战争很难被视为正义的战争,因为它明显与正义战争的概念相冲突,后者的敌人明确,自卫是其正当理由。

由此产生的内战观念是格外自相矛盾的:一场不可能是战争的战争,对手并不是真正的敌人。在罗马内战的舆论战场上,论战双方都大肆宣扬他们参战的正当性以赢得支持,同时也为了把冲突融入对战争的传统理解中,即为了正义。[5]之所以称其为“内战”,是沿袭了罗马人用交战的对手来命名战争的惯例。[6]这个传统一直延续到19世纪,比如欧洲的“拿破仑战争”,英国的“祖鲁战争”“布尔战争”和“毛利战争”。[7]这个传统未能延续到我们生活的时代;即使在美国,也很少有人会把美国南北战争称为“林肯先生的战争”,也没有人将海湾战争称为“萨达姆战争”。在西方,我们后来通常用战争发生地来为战争命名,于是有了朝鲜战争和越南战争,第一次、第二次海湾战争,还有20世纪的两次“世界大战”。

这并不是说罗马人完全没考虑过战争地点的因素,而是他们更习惯于从人的角度来命名战争。他们用这种方式将公元前3—前2世纪与迦太基人的三次战争命名为“布匿战争”——迦太基人是腓尼基人的后代,罗马称其为“布匿”。而在公元前112—前105年,与北非的朱古达国王之间的战争则被称为“朱古达战争”。从公元前91—前89年,因公民权利是否要扩展至整个半岛的问题,罗马与各盟国产生过争执;总的来说,这些争执被称为同盟者战争(Social War)。类似的,镇压奴隶起义的军事行动,特别是公元前71年发生在西西里岛的斯巴达克斯战争,被称为奴隶战争。[8]后来,这些词语都被间或提及,例如在美洲革命期间,作家们把美洲的英国殖民者起义比喻为同盟者战争,还有在19世纪初,美国南部的奴隶主就曾提及奴隶战争的威胁。但以上这些,都没有像“内战”一样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