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方法主义

要讲明白在战争中起到如此巨大作用的方法和方法主义的概念,一定要概略地了解支配一切行动的那一整套逻辑层次。

法则,是适用于认识和行动的最为普遍的概念。从词义上看,它明显具有某种主观性和武断性,不过也因为这样,它表达了人类与外界事物所要遵守的东西。从对认识的角度看,法则表明事物与它的作用之间的关系;从意志的角度看,法则是对行动的一种规定,具有和命令、禁令同等的意义。

原则,和法则一样,都是对行动的一种规定,但是它有法则的精神和实质,却不像法则那般死板。在现实中,当事情复杂到无法纳入法则这样死板的形式时,原则便赋予判断更多的自由。在原则不适用的场合,人们必须依靠判断来处理问题,所以,原则仅仅是行动者的依据或指南。

如果原则是客观真理的产物,适用于人和人,那么它便是客观的;而如果原则本身包含主观因素,仅对提出它的人有价值,那么它便是主观的,通常被称为座右铭。

规则,常常被误解为法则,但是却和原则具有相同的意义。这是因为人们常说“没有无例外的规则”,却不说“没有无例外的法则”。这说明,人们在使用规则时可能拥有较多的自由。

从另一角度看,规则是根据外在的某些特征去认识深藏的真理,进而确定全部符合这一真理的行动准则的手段。我们常见的赌博的秘诀、数学上的简便法则等就是这样的规则。

细则和守则,也是对行动的规定,由于它们涉及的是更细小、具体的情况,这些情况过多且琐碎,因此没有必要为它们额外建立一般性的法则。

最后就是方法和方法主义。方法是指从很可能的办法中选择出来的一种常用的办法,方法主义则是根据方法而非根据一般原则或者个别细则来决定行动。但它有个前提,即用这种方法去处理的各种情况基本上是相同的。

可惜,事实并非完全如此。因此,相同部分应该尽可能多一些,换句话说,这种方法要尽可能适用于最可能出现的情况。所以,方法主义不以个别情况为前提,而是以各种相似情况的概然性提出一个适用于一般情况的真理。

如果以相同的形式反复运用这个真理,那么不久后就能达到熟练的程度,最后,人们几乎能十分自然地做出正确的处理。

对认识作战来说,法则是多余的。因为,战争中错综复杂的情况并不是很有规律,而有规律的情况却不那么复杂。所以,法则并不比简单的真理更有效。如果用复杂、夸张的言辞来表达简单的概念,那便是故弄玄虚。对作战理论而言,法则也不适用。因为各种现象变化多端,极为复杂。

不过,若要将作战理论变成固定的条文,那么原则、规则、细则和方法便成了不可缺少的概念,因为在固定的条文中,真理的出现形式只能是这种结晶的形式。

在作战方法中,最可能成为固定条文的是战术理论,所以,上述概念在战术中随处可见。除非迫不得已,不得动用骑兵部队攻击敌人队形完整的步兵;在敌人尚未进入有效射程前,不能使用火器;战斗中要尽量节约兵力,以备最后使用。这些都是战术原则,但是这些原则并不绝对适用于任何场合。尽管如此,指挥官也必须牢记,避免这些规定中所包含的真理可以发挥作用时因为无知而失去机会的情况。

如果在战争中发现敌军生火做饭的时间异常,就可以断定敌人正准备转移;如果敌军故意暴露自己的部队,就可以断定敌人准备佯攻。我们称这种认识真理的方法为规则,因为从这些个别的情况可以推断出敌军的行动意图。

如果说,在战斗中,一旦发现敌军撤退,炮兵要立即猛攻敌军是一条规则,那就可以说,这是从个别现象推断整个敌情,并根据敌情做出行动规定。这里指的敌情是敌军放弃战斗,准备撤离,而此时,它不适合充分抵抗,也不像在撤退过程中那样容易摆脱我方的进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