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一七章 万民约政势汹汹(八)(第3/3页)

他的这些定义,是作为手工业者和新兴地主阶层希望成立成文法的一种愿望和根据。而宋国此时除了沛邑之外,并无成文法。

此时天下,有成文法的国家只有三处。

三晋,李悝有法经、还有有范宣子赵简子的刑鼎。

郑国,有子产做的成文法。

还有邓析这个手段精巧的春秋第一个讼师:他自己编了一套刑法,写在竹简上,然后到处传播,四处收徒,帮人打官司,广为流传以为普及。最后弄得他编的这一套代表新兴手工业者和地主利益的法律自下而上地代替了郑国原本的法律,最后他虽然被郑国执政姬驷喘所杀,可是竹刑流传甚广,已成滔天之势,最终郑国也不得不用他的竹刑作为郑国之法。

第三处就是此时的沛邑,而且沛邑的成法方式和邓析所做的事差不多,都是自下而上先流行填补真空,形成习惯,最终取代原本的秘密法和贵族法。

墨子的那些定义和制律习惯,可以在墨者内部用,以保持义行合一。

可以作为各国制法和追究罪责的指导思想,用以制定符合变革之下新时代的法律。

却不可能迂腐地用在尚未成法的地方和墨者这个先驱团体之外。

他既已说清楚了道理,也打消了墨者的那些一时疑惑,便不再想和祝寡妇霏多说,冲着适挥手,让适靠前。

“由墨者书秘吏书秘适宣读,经墨者众商、巨子许可、七悟害五人同而两人缺、以害利天下为志的关于巫祝事的处置结果。”

“法外之事法外之人,自有行义之墨约束。法内之事法内之人,自有法约束。此事之墨者,非行使沛县政之府权责的中介人,而只是墨者。此事之后果、复仇、非议、仇恨全部由墨者负责。”

PS:

所杀的越君子,指的是越君子军。《国语》:以其私卒君子六千人为中军。越君子,类似于马其顿的伙伴骑兵,属于贵族子弟精锐,都是和王、贵族一起长大的伙伴。只不过越国的君子军不是骑兵,而是精锐步兵。当然,越君子军不是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