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蛮族的法律原则、司法体系及审判方式(第2/3页)

当铁面无私的法庭要处死一个谋杀犯时,等于是在保证每个平民都有不容侵犯的权利。法律、官吏和整个社区都在护卫个人的人身安全,但是在日耳曼结构松散的社会中,报复行为被视为光荣之举,通常会受到人们的认同和赞许。独立不羁的武士自己动手责罚或是提出辩护,对别人施予伤害或是接受伤害。要是他出于自私的行为或愤怒的情绪,使敌人成为不幸的牺牲品,这时他畏惧的只是死者子孙和亲友的憎恨所引起的报复。官吏自知缺乏制裁力量,过于软弱,介入之后无法惩处而只能调解。要是能说服或强迫争执的两方,付出和接受相当金额作为“血钱”[404],对于这种处理的方式就已经感到满足。法兰克人的脾气凶暴,反对严厉的判决和处罚,藐视无效的约束力量。他们纯朴的作风被高卢的财富腐化后,因一时冲动或有意为之而犯下罪行,不断侵犯公众的安宁。任何一个主持正义的政府,对于谋杀一名农夫还是一个君主,都会处以相同的刑责。但法兰克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展现出种族的偏私和不公,这是征服带来的最大凌辱和暴虐。[405]

在平静地制定法律时,他们严正宣称蛮族的生命比罗马人更有价值。法兰克人出身的地位显赫的人士被称为安特卢斯逊[406],他们的身价提升到600个金币;高贵的省民获得与国王同桌用餐的荣幸,但合法谋杀他们只要付出300金币的代价。谋杀一个法兰克人在通常的条件下赔偿200金币就绰绰有余,但低贱的罗马人处于羞辱和危险的处境,赔偿的数额少到只有100或50金币。在这种状况下,法律不能提供任何公平和理性的原则,公众要想得到保护完全取决于个人的实力。但立法者其实是经过权衡后才如此制定,立法的原则不是基于公平正义而是合乎策略需要,那就是拿损失一个士兵或一个奴隶来做比较。傲慢而贪婪的蛮族用高额的罚锾来保护自己的头颅,对于毫无防护能力的臣民则只提供少得可怜的帮助。时间可以逐渐消除征服者的倨傲作风,以及被征服者的忍让态度。经验带来的教训告诉最勇敢的公民,他可能会受到比他施加于人更为严重的伤害。等到法兰克人的言行举止稍减剽悍之气,他们的法律也更为残苛。墨洛温王朝的国王想要效法西哥特人和勃艮第人,用公正的态度厉行严刑峻法。[407]在查理曼帝国时代,谋杀通常会被判处死刑,现代欧洲的司法体系处以极刑的案例有增无减。[408]

君士坦丁将治民和领军的权责加以区分,蛮族又再度合并两者的职权。条顿口音刺耳的称呼,也改用声调柔和的拉丁头衔,像是公爵、伯爵和统领。就是这些官员在管辖的地区内指挥部队、推行政务和主持审判。[409]态度蛮横而大字不识的酋长,很少能有资格执行法官的职责,因为担任法官要有明智的理念和充分的才能,经验的获得和学识的增进在于辛劳的教导和栽培。所以就酋长而言,粗鲁而又无知迫得他们采用简便而易明的方法对审判的案件做出裁定。每一种宗教的神明都能被用来肯定证人所言属实,或是惩罚伪证的谎言。但是日耳曼的立法者过于单纯,对于这种有力的工具造成误用或滥用的现象,有关系的被告只要有一群友善的证人在法庭出现,严正宣告他们相信被告或提出保证,就可以证实他的清白并判定无罪。无罪判决所需的法定证人的数量由起诉罪名的轻重来决定。72位证人异口同声的证词,就可以释放一个纵火犯和杀人凶手。

当法兰西皇后的贞洁引起怀疑,300位挺身而出的贵族毫不迟疑地宣誓作证,年幼的君王确实是她去世丈夫所出。[410]频繁和明显的伪证的罪行和丑闻,使得法官去除这些危险的诱惑,并用著名的水与火的实验来判定证词的真伪。这些异乎寻常的审讯是那么难以捉摸,以至于在很多案件当中,要不是奇迹介入就无法证实被告到底是有罪还是清白无辜。像这类奇迹完全是出于欺骗和无知,然而使用如此简单明了而又绝对可靠的方法,即使是最错综复杂的案件也很容易水落石出。狂暴的蛮族拒绝接受官员的裁定,对于上帝的判决只有哑口无言地听从。[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