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宦官优特罗皮乌斯的弄权与乱政(395—399 A.D.)(第3/3页)

其二,要是旨在直接保护君主的代理人,使他们在执行公务时免于实际的暴力侵犯,运用严刑峻法或许说得通。但是附属于皇室的整个团体要求获得特权或赦免权,要让自己在最邪恶的状况下,也能免于受到同胞情有可原或理应如此的憎恨。同时按这个经过奇特曲解的法令来理解,无论是私下对皇帝的抱怨还是精心策划的谋逆,均属于同样程度的罪行。阿尔卡狄乌斯的诏书非常确切而荒谬地宣称,在这种谋逆案件之中,“思想”和“行动”受到同样严厉的惩处。在知道了其他人谋逆的意图后,除非立即揭发,否则与谋逆者同罪。[397]设若有人行事轻率胆敢恳求宽恕叛徒,就要受到公开和永久的羞辱。

其三,

有关叛徒的儿子(皇帝继续提到)虽应同样接受惩罚,但他们可能是效法父母的罪行。皇家基于好生之德,特别饶恕其性命,然而也宣布他们无论是在父系还是母系方面,都丧失全部的继承权,也不能从亲戚或陌生人的遗嘱中获得任何赠予或遗产。他们要世代蒙受羞辱,毫无出任官职和发财致富的希望,要忍受贫穷和藐视的痛苦,直到他们觉得活着是灾难,只有死亡才能获得解脱。

像这样一段话,大可拿来侮辱全人类富于同情的天性,但皇帝(或是他宠爱的宦官)却把它当成温和的法律大加赞赏。何况对于赞同或没有揭发假想的阴谋活动的人员,此一恶法也让他们的子女受到同样不人道和不公正的处罚。罗马法有些最高贵的规定都已消失无踪,但是这份成为官僚和暴政最方便而有力的工具的诏书,倒是很小心地被保存在《狄奥多西法典》和《查士丁尼法典》之中。类似的立法精神在现代又死灰复燃,用来保护日耳曼的选侯和罗马教廷的红衣主教。[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