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二次革命”的必然性及意义所在

宋教仁被刺是“二次革命”的导火索之一。传统的中国近代史书写,几乎无一不把袁、赵视为主谋,因此,对于“二次革命”,基本上也都是把它视为一场反对袁世凯独裁统治与保卫民主共和制度的战斗而加以肯定。但近些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研究者对民初历史投入热情和关注,特别是对袁、赵是否为宋案主谋提出质疑,相应地对“二次革命”的认识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这当中有些看法很流行,但很有必要加以辨析。

首先有一种看法,认为国民党应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宋案,不该诉诸武力。如唐德刚认为,宋教仁案“人证、物证均十分完备,在全国人民众目睽睽之下,如作公开审判,对中国由专制向法制转型,实在大有裨益。不幸原告、被告两造,当时皆缺乏法治观念,思想都甚为落伍,舍法院不用,而使用枪杆,就使历史倒退,遗祸无穷了”。[192]袁伟时认为,“宋教仁案是刑事案件”,国民党“为了一个刑事案件,就可以举兵推翻合法政府,这是把政治和国家命运当儿戏”。[193]这样的看法实际上无视乃至歪曲了宋案发生后国民党为解决双方矛盾曾在法律上做出巨大努力的基本事实。袁世凯为了应对宋教仁被刺给自己带来的冲击,将宋案定性为刑事案件、法律问题,不许国民党人和舆论将其与政治问题混为一谈。而当国民党人克服内部意见分歧,试图通过法律途径搞清宋案真相的时候,却发现两名被告迟迟不能到案。原来,唆使杀人犯洪述祖早就被袁世凯故纵到青岛德国租界当中去了,而与刺案虽无关系但牵涉宋案其他案情的国务总理赵秉钧,虽然两次接到上海地方检察厅传票,却在袁世凯支持下,以种种理由拒不到庭。显然,并非国民党不愿或没有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恰恰相反,是袁世凯阻断了国民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希望。其实,章太炎早就清醒地看到了这一点,他说:“中山、克强均主张稳健,以法律解决,我恐怕做不到。试问:杀人正犯能到法庭受审判乎?若其不能,此案即非仅法律所能解决。”[194]这种情况出现,当然是因为对双方而言,宋案根本就不是单纯的刑事案件或法律问题,否则也就不会导致后来“二次革命”的发生了。

又有一种看法,认为国民党发起“二次革命”的理由并不充分,甚至认为“师出无名”。如杨天宏指出,“在没有找到袁世凯就是宋案‘主谋’的直接证据、袁‘帝制自为’的阴谋尚未充分暴露且自身力量不足以推倒袁氏的情况下”,孙中山“贸然发动‘二次革命’,无疑是其政治写作中的一大败笔”。[195]袁世凯是否在1913年就有“帝制自为”的想法,姑且不论。就指控袁、赵主谋刺宋这点来看,国民党的确犯了大错,但如果因此便认为“二次革命”“师出无名”,实际上是将“二次革命”的目标贬低到了为宋教仁报私仇的层次,而这与国民党标举的反对袁世凯破坏民主共和、实行独裁统治的目标根本不在一个层面上。事实上,随着中华民国建立,民主共和的制度框架虽然确立起来,但作为当权者的袁世凯及其支持者,往往并不按民主法律原则行事,所以我们才会看到袁世凯在国会以外自行组织“宪法起草委员会”,甚至利用洪、应这样的人,收买议员、收买报馆,操弄宪法起草;才会看到袁世凯为了打击政敌,支持洪、应图谋购买所谓“劣史”损毁反对党领袖声誉;才会看到洪、应因构陷阴谋未果,擅自杀宋,而袁世凯为了避免自身受到冲击,不惜阻断法律解决途径;也才会看到袁世凯借助国家机器压制反对党声音,并在军事上步步紧逼。这样,我们就会发现,国民党起而反抗,其实有很多理由,并非“师出无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