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王阿法出庭作证及其后不知去向

王阿法,又作王阿发,河南人,一说湖南人。[3]他是应夔丞曾试图收买充当杀手之人,又是案发后数次在会审公廨出庭作证之人。他与应夔丞究竟是何关系,在刺宋案破获过程中扮演过怎样的角色,后来结局如何,这些问题都是过去没有讲清楚的。

宋教仁被刺第二日,国民党人陆惠生就从前任“东方招抚使”张秀泉及其护兵邓文斌(又作邓文炳)处获得一条与案情相关的重要线索。[4]据张秀泉讲,宋教仁被刺前数日,邓文斌曾告诉他说:

有友人以事相属者,曰某大人欲置一人于死,询余能任此役否。余即偕之往见所谓某大人者,顾不相遇。其后余以事关人命,不欲冒昧从事,遂辞复不往。因夫〔未〕悉其究竟,不知所谋者如何人也。[5]

宋教仁被刺后,张秀泉想起邓文斌所言,“即询邓以某大人之姓名,及往见之场所,讵邓皆忘之”;“又询其友人之姓名,则为王阿发”。张秀泉判断此事必与刺宋案有关,于是告诉了陆惠生。陆惠生“急使人召邓来,啖以重利,使速觅王阿发”。在宋教仁被刺第三日,邓文斌找到了王阿法,经陆惠生“研问再四”,王阿法终于道出实情。[6]他说:

余业贩骨董,至上海数月矣。前有友人曰胡〔吴〕乃文者,授余一函,嘱持之至法界之文元坊(在西门外)谒一人,曰应桂馨,其人多财,当有所交易。余受其函,即持往文元坊谒应,见其门外有榜三:曰某某经租账房,曰国民共进会机关部,曰江苏巡查长公署。既而见所谓应桂馨者,为一长身瘦削之人。余出胡〔吴〕函后,即以画卷一幅,向其求售,渠却之,余遂辞出。后数日,又往,值渠方在隔室与一人言事,虽不甚辨其所言,但闻云:此事若成,则可得酬金千元。又云:此事必须速做。既而出见余,余以某境状之显贵也,意其交游必多,以有胡〔吴〕乃文一函之介绍,遂向之求事。渠遂告余,谓方欲置一人于死,其人报馆之主笔,大不利于今总统袁世凯,如余能胜此任者,则事成当以千金为余酬。言次,出一照片示余曰:欲死之者,即此人。此照片为一制就之明信片,片之四围,皆已剪去,唯其背面有铅笔书“渔父”二字。余当以不能为此等事却之。渠又询余有友人能任此役否,余忽忆及邓,素知其饶胆略,因即向应言之,应嘱余招邓往晤。余出寻得邓,即告以应之所托,且偕之往见应,值应他出未见。既而邓以此事不能冒昧承任,遂不复往晤。其后三、四日,余又于途中遇应,应一见余,即停车招余作耳语,谓:前日所言之事,汝及汝友既皆不能为,则慎勿泄之于人,否则汝性命不可保。余唯唯。应遂驱车去。其后未之见矣。[7]

由王阿法所述可知,他总共去过应宅三次。第一次是携带吴乃文介绍信去,求售画卷,但应夔丞未买。第二次是去求事做,应夔丞提出可否帮忙置一人于死地,并出示“渔父”照片,王未敢允,但答应找友人帮忙。第三次则是王阿法偕邓文斌去应宅,但未能见到应夔丞。王阿法第一次去应宅时间,据应夔丞讲在3月1日或2日,[8]王阿法本人在3月24日接受会审公廨襄谳员聂榕卿研讯时说“与被告在一月前,由友人、前在汉口为洋行买办之吴乃文介绍,始与相识”。[9]也就是2月底与应夔丞相识。因3月1日或2日接近2月底,因此两人所说时间大体吻合。王阿法第二次去应宅时间,据上引材料判断,是在应夔丞决定杀宋之后,从王阿法隔墙听到的话可知,当时应夔丞正在物色杀手。如前所述,应夔丞等决定杀宋是3月9日,因此,王阿法第二次去应宅,必在3月9日后。在第四次预审时,应夔丞律师爱理斯曾问王阿法:“汝何时认识应桂馨?”王答:“约在案发前十日。”[10]第五次预审时,爱理斯又问:“汝到应宅之第一次距刺案发生约几日?”王答:“十日。”[11]王阿法的回答看似与其3月24日的回答自相矛盾,实则是因他对“发案”起始时间与爱理斯理解不同。爱理斯理解的“案发”时间是3月20日,即宋教仁被刺当日,而王阿法理解的发案时间是应夔丞出示“渔父”照片,要他致死其人那一天。王阿法说他“约在案发前十日”与应夔丞相识,并说这一天距离“刺案发生”刚好十日,则他第二次到应宅应是3月10日或11日。据王阿法讲,三日后他又去过一次应宅,[12]则他第三次去应宅,是在3月13日或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