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85章 围堵(第3/3页)

在秦国,刑就是这么严,罪就是这么重!与后世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以及“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温柔条例,完全不可同日而语!

这种对拐卖行为的严惩,虽然让黑夫觉得解气,但也有一个麻烦,那就是犯法者若是知道自己死路一条,便会负隅顽抗……

“吾等今日想要平安走出盲山里,有点难了……”

黑夫打开了窗户,这家农户的篱笆墙外面,已经被围得水泄不通,全里两百多口人,不分男女老少,几乎全部集中在了这里,他们手持农具,面容黝黑,同样黝黑的眼中,满是不善。

两千余年历史转了个圈,总会在某个时刻或某件事上突然交汇。这场面,似曾相识啊……

……

PS:掠卖人若已略未卖,矫相以为吏,自以为吏以盗,皆磔。智(知)人略卖人而与贾,与同罪。不当卖而私为人卖,卖者皆黥为城旦舂,买者智(知)其请(情),与同罪。——《张家山汉简·盗律》

亡人、略妻、略卖人、强奸、伪写印者弃市罪一人,购金十两。——《张家山汉简·捕律》

只要有了“略人”的行为,无论是否已经出卖,都要处以“磔刑”(处死并肢解尸体);知情收买之人“与同罪”;不知情收买及转卖的,“黥为城旦舂”(毁容后男犯从事筑城、女犯从事舂米苦役),买者后来知情的,也要同样处罚。能够告发“略人”犯罪的,政府奖赏黄金十两。

不过,如果“略人”后自己强娶为妻,被认为危害程度要低一些,因此规定于《杂律》,罪犯“斩左趾以为城旦”(砍去罪犯左脚的前脚掌后从事筑城苦役)。

秦律内容与汉律相同,也许,还更重了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