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 治术(四)(第3/3页)

赵祯沉吟一会,道:“宰相所言地租和借贷取息害农之理甚明,只是谷价涨跌、耕牛犁铧价格不常,为何也是借贷取息之害一种呢?”

徐平捧笏:“臣试言之。以谷价来论,若遇丰年,家家有余粮,皆遇卖余粮而换些心仪之物。此时价必跌,而势力人家有这心仪之物,多收粮谷。若是平年,一家有难,有借贷渡过难关,势力人家若取高息,转到其他一样的贫苦人家,一家一家都凑一点,难关也就过去了。而到灾年,天下乏粮,唯有势力人家有余粮,必取高价。若去贷谷,平年秋后只加两成三成息,在灾年则动辄翻倍,甚或更多。天下通行用钱,不必再去势力人家借贷渡荒,改到市面籴买,谷价腾贵。此时谷价之贵,便是灾民贷息变高之另一种,从借与贷翻到了市面上来而已。翻到了市面上,把小民之间互帮互助,和衷共济共渡难关的路也压窄了,就连稍富之百姓,在此时亦如势力人家,用此市价而收租息。此时的谷价,已经不是通有无的商人之价了。其余类之。”

简单地说,丰年和灾年的粮食价格,不再是商业行为,而是带上了金融属性。只要商品带上了金融属性,就从单纯的互通有无的商业行为,变成了利息剥削的手段。对这种行为的限制,中国自古有之,即常平,这也正是王安石变法的重要内容。

在商业中囤积居奇炒作价格的办法,或者说投机倒把,为历朝所打击。事物都有两面性,商业通有无,商人从中赚取利润是合理的。超出商业行为,用金融手段来在商业中赚取利润,是被限制的。金融的正面性,在于向生产领域配置资源,而不在商业行为中。法家所谓的抑商,正是出于对此负面性的认识。而反对抑商的人,则是出于对商业通有无的正面认识,各置一端,不能够简单地认为他们谁对谁措。当朝理政者,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哪些商业行为是被鼓励的,哪些应该是限制的。以常平来平抑粮食价格的波动,是因为粮食是民生所本,其实大多数的商业行为,不可避免都会这种行为,都有劝和抑的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