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外交家之李鸿章(上)(第3/4页)

大日本帝国大皇帝陛下和大清帝国大皇帝陛下,为了订立和约,使两国还有两国的大臣百姓重新过上和平的生活,共同享有幸福,并且杜绝将来再次产生争端,大日本帝国大皇帝陛下特意下诏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内阁总理大臣、从二位勋一等伯爵伊藤博文,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外务大臣、从二位勋一等子爵陆奥宗光,大清帝国大皇帝陛下特意下诏大清帝国钦差头等全权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北洋通商大臣、直隶总督、一等肃毅伯爵李鸿章,大清帝国钦差全权大臣、二品顶戴、前出使大臣李经方,为全权大臣,他们在这里校阅所奉的谕旨,认定这些都确实属实,没有掺假,双方会面共同商议签订各项条款,列出如下:

第一款 中国承认朝鲜国为独立自主的国家,尊重其领土和主权完整,所以凡是有损其独立自主体制的,比如该国向中国进贡等事情,从此以后全部都要废除。

第二款 中国将下列地方的管理权和该地方所有堡垒、军器工厂,以及一切属于公共的物件,永远都让给日本。

一、下列划界以内的奉天省南边地方,从鸭绿江江口,沿着此江一直到达安平河口,又从此河口,划到凤凰城、海城一直到营口结束,折线以南的地方,所有的城市、乡镇都包括在划界线内,这条线到了营口的辽河后,顺着河流到海口为止,彼此以河中心为分界,辽东湾东岸和黄海北岸,在奉天所属的岛屿,也一并都在所割让的地方内。

二、台湾全岛和所有附属的各个岛屿。

三、澎湖列岛,即英国格林尼治东经一百十九度起,至一百二十度为止,北纬二十三度起,到二十四度之间的所有岛屿。

第三款 前款所记载的,以及本条约附带的地图所划的疆界,等到本和约批准生效之后,两国应该分别选派两名以上的官员,为共同划定疆界委员,实地去勘察,确定划定的界线。如果遇到本和约所订立的疆界,和地形或治理相关的,有障碍或者处理不便等情况,各委员等应当妥善地参考商酌之后再重新确定。两国所派遣的委员,应当迅速办理界定的事务,规定日期是从接受委任之后,限制在一年内完成。如果委员们有重新更定划定界线的情况,那么两国政府在还没有经过认准之前,应该根据本和约所划定的界线为准。

第四款 中国约定将国库白银二万万两交给日本,作为赔偿的军费。该款项共分作八次交完,第一次五千万两,在本和约批准互换后的六个月之内交清;第二次五千万两,在本和约批准互换之后的十二个月内交清,剩下的款项平分为六次,递年交纳。其中的规则列在下面:第一次平分逐年之款,在两年内交清;第二次在三年内交清;第三次在四年内交清;第四次在五年内交清;第五次在六年内交清;第六次在七年内交清。这里面的年度划分都按照本和约批准互换之后开始算。第一次赔款交清后,没有交纳上的钱款,应该按照每年加百分之五的利息,但是无论什么时候,中国应该赔偿的钱款,是分期缴纳,还是要一次性全部交清,都听中国自己的安排。如果从条约批准互换那天开始,三年之内能够全数清还,除了将已经支付的利息,或者两年半,或者不到两年半,在应该支付的本金扣还之外,剩下的仍然全额免除利息。

第五款 本约批准互换之后,限定在两年之内,日本准许中国割让地内的地方人民、希望迁出去的中国人民,随便任意变卖所有的财产,离开割让地;但是期限满了之后,还没有迁徙的人,都应该看作日本的臣民。在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两国立即分别派遣大臣到台湾,限于本约批准互换后两个月之内交接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