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0章 尼姑杀姑案(第3/3页)

她们寺庙里每天的早课、晚课都是要记录的,相当于现在的打考勤。很快,记录本拿来了,主持翻看之后,指着其中的一页给萧家鼎看,萧家鼎看了记录的时间,正是对尸体进行检验的同一天!

发现尸体的地方是益州城外十余里的荒坡。那里距离万安县的路程走路至少要一整天!当然,骑马的速度要快一些。萧家鼎又翻看了一下记录,发现当天下午的晚课记录上也有通云的名字,也就是说,通云是参加了当天早晚诵经的,中间有一个时辰的休息时间,这个时间正好是尸体检验的时间。因为尸体还没有出现尸僵和尸斑,说明死者被杀的时间应该在尸检前两个小时之内,也就是说,死者被杀的时间,是在临近中午的时候。而这个时候,根据诵经记录本的记载,通云是在白鹤庵里没有离开。

在中午短短的一个小时的时间里,就算骑再快的马,也不可能从万安县到益州城外一个来回的。

这就是说,通云其实没有作案时间?!

怎么会这样?

是不是自己的推论中出现了什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