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3章 原来如此(第2/3页)

三思而后行!杨秋池现在已经越来越理解这句话的重要性了。

杨秋池做对了,中国古代法律对正当防卫的规定远远没有今天的刑法规定的广泛,对私权救济是严格限制的。

由于妇女地位的低下,法律对妇女的保护也显得格外的苍白,《大明律》仅仅在“杀死奸夫”一节中规定的“凡妻妾与人奸通、而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这也是赋予丈夫杀死奸夫的权利,这权力严格来说还不是正当防卫。

《大明律》在“犯奸”一节中,并未规定强奸罪的被害妇女有正当防卫权。反而强调“强奸者、妇女不坐。”也就是说,如果妇女被人强奸,受害妇女不用为这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这已经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明朝妇女地位的极其低下,甚至连自己捍卫自己尊严的权利都没有得到法律的保障。

所以,在明朝,强奸犯罪中的被害妇女可以用自杀、以死相拼来捍卫自己的贞洁,却不能用杀死强奸犯来保护自己。这种权利是属于朝廷官府的,是公权力,不允许私人行使。红绫杀死李员外父子他们三个,在明朝仍然要负刑事责任,虽然不会比照杀人犯处理,却还是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的。

红绫这样做显然已经预知了自己行为的后果,所以,她选择了伪造现场。这一招是很聪明的,在明朝侦破手段很落后的情况下,也是很有效的。

杨秋池冷静下来之后,第二个问题就出现了,红绫是怎么杀死三个大男人的?首先,她双手反绑,怎么杀人?

很可能红绫自己伪装了被人反绑,如果是这样,那反绑的情况肯定会有破绽,可能是做一个比较松的套,把手钻进去,等小丫鬟帮她解绳索的时候,只要稍稍用力往外蹦紧,不仔细是看不出来的。

杨秋池知道,叫那小丫鬟核实解绳索的情况肯定是不合适的,会引起别人的怀疑,还是自己先查一查。

杨秋池拿起那段白绸子仔细观看,上面有一些血痕和血指纹。

杨秋池心中一动,如果是红绫自己反绑自己,一定会在白绸子上留下指纹,也就是说,白绸子上的血指纹应该就是红绫的。

这种血指纹很容易提取,直接用透明胶带粘取就可以了。

提取了上面的指纹,对比证明果然是红绫的!

既然红绫伪造了自己被捆,那门闩上的血指纹也应该是她的,因为三人当晚在房间里的时候是闩上门的,而红绫要编的故事是小少爷和老爷去而复返,所以,门就应该是开着的,因此,红绫杀完人之后,去把门打开了,这样就把血手印留在了门闩上。

杨秋池提取了门闩上的指纹一对比,果然不出所料,是红绫的。

看来,红绫还真是遇变不惊,十分的冷静,很懂得怎么保护自己。

其次,红绫才十五六岁,这么小的一个弱女子,怎么杀的这三个大男人?

从三具尸体的尸检情况来看,并没有明显的搏斗形成的抵抗伤,这说明三人都是在猝不及防的情况下被杀死的!

这就很奇怪了,红绫要杀他们三个,一般情况下,应该是趁他们三个禽兽酒醉加上强暴之后的极度疲倦而昏睡之时,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红绫才会有机会。

但这种机会证实不存在,因为三人并没有强暴得逞。而且三人不可能同时睡着,再者就算同时睡着了,红绫杀其中一人时,那人临死之前的挣扎反应很可能会惊醒其他人。

这样看来,很可能是这三人被人下了蒙汗药之类的,昏迷不醒,红绫才有机会下手杀人!

要下药,最有可能就是下在茶几上的菜肴或者酒里!

要证明这个推断,就必须对酒菜或者酒进行化验,当然这是不现实的,因为他没有化验的设备,看来只能用生物作试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