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章

唐朝人离婚签协议

周子谅仗义言恩情

整件事情,是一场婚变引发的。

隆重说明一下,唐朝婚姻自由到了意想不到的程度,双方可以协议离婚,这不是什么新鲜事。有资料证明,唐朝是中国历史上离婚率最高的时代。这非但不能说明世风日下,还证明了人们一种开放包容的态度。本人搜集了一些唐朝的《放妻书》(相当于现在的《离婚协议》),现在列举一条:

盖闻伉俪情深,夫妇语义重,幽怀合卺之欢,念同牢之乐。夫妻相对,恰似鸳鸯,双飞并膝,花颜共坐,两德之美,恩爱极重,二体一心。共同床枕于寝间,死同棺椁于坟下,三载结缘,则夫妇相和。三年有怨,则来仇隙。今已不和,想是前世冤家。反目生怨,作为后代增嫉,缘业不遂,见此分离。聚会二亲,以求一别,所有物色书之。相隔之后,更选重官双职之夫,弄影庭前,美逞琴瑟合韵之态。械恐舍结,更莫相谈,千万永辞,布施欢喜。三年衣粮,便献柔仪。

伏愿娘子千秋万岁!

唐朝婚姻中,女方一走,夫家是要给钱的,当然,夫家的祖宅和基业绝不会给女方(用脚趾头想想都能明白),但一般的夫家都会送给女子三年或更多的吃穿用度的费用,这则《放妻书》便是例子。女人改嫁是常事,基本没有任何障碍。唐朝的婚姻法实在是开明,为了这点,本人专门查阅了一下,《唐律·户婚》说,子女没有经过家长同意而发生了实质关系(你懂的),视为已经确定了婚姻,法律予以认可,未成年人例外。

唐朝的协议离婚如上所述,由夫家自己或找人写一份《放妻书》,由双方家人和邻居在场的情况下,作出见证。或者两人经常吵架,不适合生活在一起;或者两人都不着调,互相看着不顺眼;或者一方令另一方很失望,那一方却觉得这一方更让他失望,可以协议离婚。从此各自生活,守寡改嫁或者另攀高枝,娶娇嫩媚娘或者萝莉御姐,谁也碍不着谁。

而且在唐朝,女人有上几个、十几个甚至几十个情夫那也是很正常的(那也得有钱养得起)。

严挺之和他的前妻就属于这类离婚的情况,两人都是好人,但脾气不对路。在家天天吵架,明明谁都没有错,但以严挺之的倔脾气和他媳妇的个性,两人会经常以鹰爪功作为爱情的见面礼,导致严挺之脸部总是有轻微爪子伤。离婚后,两人藕断丝连,保持了良好的关系。由于媳妇也是名门,所以她改嫁也改嫁得非常好。

下家,就是蔚州刺史王元琰。

严挺之本就爱替别人鸣冤,但这一回却关系到了前妻。所以,李林甫充分地抓住了这次难得的机会,上书弹劾,着实恶心了严挺之一把。

李隆基问起此事,张九龄出来解释,“那女子是严挺之的放妻(离了婚的妻子),他们早就没私情了,只和王元琰的冤情有关!”

李隆基不相信,“就算离了,就不会私通?”(虽离乃复有私?)

张九龄完全没料到李隆基会说出这样恶意揣测的话,愣在了那里。李隆基忽然收起冷笑,转为愤怒,喝令将裴耀卿、张九龄、严挺之等心怀不轨的人一并问罪,阿谀朋党、左右朝政、奸佞误国,反正什么能滑天下之大稽,就给他们论什么罪。李隆基顺势做了回好人,不惩处他心目中的罪人,反倒以裴耀卿为左丞相,张九龄为右丞相。

但他最重要的举措,就是罢了两人的政事,正式除了他们的宰相之职!

几日后,又以牛仙客为工部尚书、同中书门下三品,领朔方节度使如故(这是个很二的举措,牛仙客成了宰相,同时领导朔方的兵马)。至于严挺之,贬洺州刺史,王元琰罪名成立,流放岭南。

李隆基欣赏地看着李林甫,以其为兼中书令(暂时先干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