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耻与御侮

俞平伯

题解

本文发表在1925年6月22日第32期《语丝》上。俞平伯认为五卅惨案中英日残杀中国民众不是中国人之耻辱,“但却是英国人的,日本人的,推而广之是人类的耻”。他认为:“御外须先定内”。针对这一观点,郑振铎曾写文章批评俞平伯。二人为此写了好几篇文章进行争辩。过了三年,俞平伯为了“存此以见吾拙”,仍将此文收入他的《杂拌儿》里。

这篇文字曾引起相当的反响与争论。现在看看,有些话自然是“明日黄花”了,至少在万象更新的江南是如此的。但书生论政,本可笑怜,姑存此以见吾拙可耳。

一九二八年二月八日记

先要提明,雪耻与御侮是两件事,不得混为一谈。试言雪耻。我们试想耻是什么?是日本纱厂一案吗?不是。上海南京路一案吗?不是。是汉口英界一案吗?不是。说这些是耻不错,但却是美国人的,日本人的,推而广之,是人类的耻。若我们独引以为耻,未免贤者之过。残杀是寇盗的耻辱,而被迫害者则“薄乎云耳”。

我们竟然不在耻了吗?不然!我们真羞愧极了!我很奇怪,何以中国一般人士的眼光如此的短促?何以竟永不想照照镜子?何以远瞩千里之外而自忘其眉睫?我真有如鲠在喉的苦楚,不能不吐。

不提远的,在“五卅”惨案未生以前,上海先发生过不堪的下流事:军人官僚商贾朋比而贩烟土,甚至于公开抢夺,互轰毕命。何以竞不闻国民群起而哗,加以督责纠正制止?这不是我们的羞耻是什么?这不是我们的羞耻又是什么?为什么大家独不想掀动黄浦江的怒潮洗荡这班烟贩烟鬼?

英人诚哉可恶,日人诚哉可杀,他们杀害咱们的同胞数十人之多。数十人多矣,然视数千数万人则又如何?频年内争,杀人盈野,流离荡析,而死者山积,此非黄帝之子孙乎?独非无辜之良民乎?外国人杀害我们罪既不可恕,何以我们自杀就大可容恕乎?爱国之士,给一个圆满的解答。

依我的反省:被侮之责在人,我之耻小;自侮之责在我,我之耻大;雪耻务其大者,所以必先“克己”。年来之国耻真如山累,而外人之凌辱,乃沧海之一粟耳。再推论之,若我绝不自侮,他人敢侮我吗?即使谬然以横逆相加,我们就会束手待毙吗?明哲者将知其不然。退一步说,即使我们认内乱外患是同等的国耻了,然雪耻的步骤,必先从定内乱入手,断断乎无可疑。语有之:“未有奸人在内,而大将能立功于外者。”外交的胜利,以实力为机捩,未可强求;即侥幸偶获,亦如一现之花,无裨于久远明甚。譬如治疾,外患是客邪,内乱是本原。本原一不振,客邪随地随时可入,驱不胜驱,防不胜防,幸而驱除,生命亦危殆了。若素体坚强,漫说风寒暑热无缘侵薄,即感受客邪,驱除亦正易易耳。

就名理论,雪耻当先其大,自侮是耻之大者;就利害论,攻病当先其急,自残是病之急者。返观全国,满目疮痍,岂仅南京路上几点血迹?既把数十人的性命看得重于泰山,则数千万人的性命何得轻于鸿毛?要记住,要猛省,我们如早先自觉,英、日人的枪声或者会少响几下的,可惜那时我们都睡着了。长此以往,依然不悟,不思自拔于泥涂,而晏然以为居天国,唯以“公理”、“人道”等等自呼号,自慰藉,则帝国主义者的枪声或将累累不绝如连珠,又将奈何,又将奈何!

世上决没有糖果般的“公理”、“人道”,除非我们先以“公理”、“人道”立国,我们先停止自杀,方始有面皮,有力量来防止他人杀我。我们先打倒自国的强盗主义,方始可以打倒他人的帝国主义。否则总是一死,自杀与被杀又何择呢?同此沉沦,自溺与被溺又何择呢?爱国者闻之,自然怫然了。但恕我不能改变自己的偏见。我始终以为国家以建设于正义基石上,而后真可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