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族制

人是非团结不能生存的。当用何法团结呢?过去的事情,已非我们所能尽知;将来的事情,又非我们所能预料。我们现在只能就我们所知道的,略加说述而已。

在有史时期,血缘是人类团结的一个重要因素。人恒狃于其所见闻,遂以此为人类团结惟一的因素,在过去都是如此,在将来也非如此不可了。其实人类的团结,并非是专恃血缘的。极远之事且勿论,即上章所说的以年龄分阶层之世,亦大率是分为老、壮、幼三辈,间有分为四辈的,但以分做三辈为最普通。《礼记?礼运》说:“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论语?雍也篇》说:“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怀之;”亦都是分为三辈。而不再问其人与人间的关系的。当此之时,哪有所谓夫妇、父子、兄弟之伦呢?《礼记?礼运》说:大同之世,“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左氏载富辰的话,也说“大上以德抚民,其次亲亲,以相及也”。僖公二十四年。可见亲族关系,是后起的情形了。

人类愈进步,则其分化愈甚,而其组织的方法亦愈多。于是有所谓血族团体。血族团体,其初必以女子为中心。因为夫妇之伦未立,父不可知;即使可知,而父子的关系,亦不如母子之密之故。如上章所述,人类实在是社群动物,而非家庭动物。所以其聚居,并不限于两代。母及同母之人以外,又有母的母,母的同母等。自己而下推,亦是如此。逐渐成为母系氏族。每一个母系氏族,都有一个名称,是即所谓姓。一姓总有一个始祖母的,如殷之简狄,周之姜嫄即是。简狄之子契,姜嫄之子稷,都是无父而生的。因为在传说中,此等始祖母,本来无夫之故。记载上又说她俩都是帝喾之妃,一定是后来附会的。契、稷皆无父而生,见《诗玄鸟》,《生民》。《史记?殷周本纪》所载,即是诗说。据陈乔枞《三家诗遗说考》所考证,太史公是用鲁诗说的。姜嫄,简狄,皆帝喾之妃,见《大戴礼记?帝系篇》。《史记?五帝本纪》,亦用其说。

女系氏族的权力,亦有时在男子手中。参看下章。此即所谓舅权制。此等权力,大抵兄弟相传,而不父子相继。因为兄弟是同氏族人,父子则异氏族之故。我国商朝和春秋时的鲁国、吴国,都有兄弟相及的遗迹。鲁自庄公以前,都一代传子,一代传弟,见《史记?鲁世家》。这是由于东南一带,母系氏族消灭较晚之故,已见上章。

由于生业的转变,财产和权力都转入男子手中,婚姻非复男子入居女子的氏族,而为女子入居男子的氏族,见上章。于是组织亦以男为主,而母系氏族遂变为父系氏族。商周自契稷以后,即奉契稷为始祖,便是这种转变的一件史实。

族之组织,是根据于血缘的。血缘之制既兴,人类自将据亲等的远近,以别亲疏。一姓的人口渐繁,又行外婚之制,则同姓的人,血缘不必亲,异姓的人,血缘或转相接近。所谓族与姓,遂不得不分化为两种组织。族制,我们所知道的,是周代的九族:(一)父姓五服以内。(二)姑母和他的儿子。(三)姊妹和他的儿子。(四)女儿和他的儿子。是为父族四:(五)母的父姓,即现在所谓外家。(六)母的母姓,即母亲的外家。(七)母的姊妹和她们的儿子。是为母族三:(八)妻之父姓。(九)妻之母姓。是为妻族二:这是汉代今文家之说,见于《五经异义》。《诗?葛藟疏》引。《白虎通?宗族篇》同。古文家说,以上自高祖,下至玄孙为九族,此乃秦汉时制,其事较晚,不如今文家所说之古了。然《白虎通义》又载或说,谓尧时父母妻之族各三,周贬妻族以附父族,则今文家所说,亦已非极古之制。《白虎通义》此段,文有脱误,尧时之九族,无从知其详。然观下文引《诗》“邢侯之姨”,则其中该有妻之姊妹。总而言之:族制是随时改变的,然总是血缘上相近的人,和后世称父之同姓为族人,混同姓与同族为一不同,则是周以前所同的。九族中人,都是有服的。其无服的,则谓之党。《礼记?奔丧》郑《注》。是为父党,母党,妻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