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关于特殊移民的基本概念(第4/5页)

其他社会组织和集团包括:来自“黑海沿岸”的移民(希腊族、“达什纳克党人”、土耳其族等),“奥乌诺夫分子”,“符拉索夫分子”,耶和华教派(现耶和华显灵派),“安捷尔斯分子”,“福尔克斯多伊奇分子”,“德国人的帮凶”,“巴斯马奇分子”,“正宗东正教徒”,战后被迁移的富农(1948年来自伊兹梅尔斯克州的富农、1949年来自摩尔达维亚的富农、1951年来自西乌克兰的富农、1951年来自立陶宛的富农、1952年来自西白俄罗斯的富农),根据1948年6月2日法令被迁居的移民,以及1944~1945年来自波兰领土的被拘留者。

第二,从移民期限上,苏联特殊移民又可分为如下三种类别。

永久性移民——来自北高加索、克里木、格鲁吉亚等地的移民,卡尔梅克族移民,德意志族移民,“奥乌诺夫分子”,战后来自波罗的海沿岸的移民(1945~1948年来自立陶宛的移民除外),来自西乌克兰、西白俄罗斯和摩尔达维亚的移民,来自“黑海沿岸”的移民,耶和华教派,“巴斯马奇分子”和“安捷尔斯分子”。

未注明期限的移民——属于“遣返民”、“当地民”和“动员民”诸类型的德意志族移民,1945~1948年来自立陶宛的移民,1936年被强制迁居的波兰人,1937年从伊朗和阿富汗边境地区被强制迁移的移民,正宗东正教派,1929~1933年被迁移的流放富农,“福尔克斯多伊奇分子”,“德国人帮凶”,部分来自克里木的“其他”类移民,1945年来自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的遣返民。

有期移民——1940~1941年来自波罗的海沿岸、西乌克兰、西白俄罗斯和摩尔达维亚的移民,1942年来自克拉斯诺达尔斯克边疆区和罗斯托夫州的移民,“符拉索夫分子”和根据1948年6月2日法令被强制迁移的人口。

第三,从特殊移民的人口来源和历史演变总体进程等综合因素上,特殊移民大体可分为两种基本类型:流放富农—特殊移民和少数民族—特殊移民。

在同一时期,针对不同类型的特殊移民当局所实施的管理体制是不同的。例如40年代初当局对流放富农—特殊移民的管理已变得较为宽松。大量流放富农—特殊移民被解除迁移限制,但波兰族阿萨特尼克[15]即使在移民区内也不得自由改变住址。当局为少数民族—特殊移民所制定的管理制度更加严厉。流放富农—特殊移民在移民区内所生的子女从出生之日起便是自由人,即使那些随父母一起迁入移民区的流放富农子女,如果年满16周岁要到外地求学便会被注销特殊移民身份。少数民族—特殊移民子女则没有这样的待遇,他们从出生之日起便被登记为特殊移民身份。

对于同一类型特殊移民,在不同时期当局的管理体制也会发生变化。30年代初,当局对流放富农—特殊移民的管理相当严格。例如1931年10月7日一份由国家政治保卫总局局长Г.Г.雅戈达签署的《关于特殊移民义务和特殊移民区内行政机构职能的临时条例》的文件便规定:“凡特殊移民不得离开移民区,不经国家政治保卫总局派出机关允许,无权变更居住地点和居所;取消其个人和家属生活不得侵犯权、私人住宅不得侵犯权、通信保密权、国家事务的参与权(特殊移民不能参加选举)和自由集会权;特殊移民必须接受强制劳动,其工作地点和工作性质由国家政治保卫总局派出机关负责;在企业工作的特殊移民的工资和其他工作条件与所有国家职工和公务人员一样,但不得参加工会组织,其工资的5%将被扣除。”[16]而到了1944年,苏联内务人民委员部和苏联检察院颁布的决议则规定:“擅自离开特殊移民区的流放富农,如果在离开政府指定移民区的最近三年内一直从事社会有益劳动政府将不再追究其从移民区逃跑的责任和强迫其返回特殊移民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