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俄国革命的根源(第4/9页)

中期因素:第一次革命后的形势变化

第一次革命后,旧有的结构性问题继续存在。虽然以10月17日宣言为依据的政治制度变革和土地改革代表了俄国通过和平革新方式解决问题实现发展的可能性,但斯托雷平体制的失败以及随后出现的新形势,把系统性危机引向深入,成为导致1917年革命的中期因素。

斯托雷平改革的第一个目标是解决农民土地问题。1905年的革命清楚地表明,不解决这个问题俄国就不会有安宁和发展。为了在保持地主土地所有制的条件下消除农民缺地现象,沙皇政府改变了土地政策。1906年11月9目的法令允许农民把村社份地确认为私产并退出村社,以期加快农村的分化。这“无疑是经济上进步的欧洲式的纲领”,“是同资本主义演进的道路相适应的,它促进和推动这种演进,加速对农民的剥夺,使村社更快地瓦解,使农民资产阶级更快地形成。从科学的经济学来讲,这项法律无疑是进步的”。[7]但是,由贵族地主阶级选择的变革方式具有反人民的性质,从政治角度来看,这是一条以牺牲广大农民群众为代价的农业资本主义道路。

斯托雷平土地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随着村社这种宗法共同体开始瓦解,农民的分化加剧,宗法自然经济受到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强烈冲击,俄国农业生产水平有了提高,农业产量尤其是农产品商品率也迅速提高。此外,村社的被破坏意味着俄国传统文化的基础受到动摇和削弱,俄国农民生活条件和环境的变化使他们身上的宗法色彩日益淡薄,旧的信仰逐渐丧失,新的观念开始形成。

但土地改革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无论是地主土地所有制和村社份地占有制都未能彻底消除。在前三届杜马中,农民代表不分党派,都一致要求把地主土地交给耕种这些土地的农民,使地产的分配更加符合平均原则和劳动原则。农民代表要求把土地交给个人或自愿结合的协作社使用,表明了农民对传统村社的冷漠和对某种新制度的向往。但在否认私有权和实行平均原则的条件下,这仍然将是村社精神和方式的延续。民粹主义政党社会革命党的纲领指出:“党将坚持把全部私人占有土地社会化……并过渡到社会占有和在平均使用基础上交给民主地组织起来的公社和地域性公社联盟支配。”党的领袖切尔诺夫认为,“实行土地社会化意味着只要愿意就可以把整个农业的罗斯变为一个大的全俄土地公社”。[8]这种主张的实质显然是维护宗法制度和自然经济,是与俄国进步的方向背道而驰的。俄国农民及民粹主义政党对改革的抵制和反抗,意味着农民土地问题仍将继续困扰俄国社会,新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斯托雷平的第二个目标是对地方管理和自治机关进行改革,其主要目的是使地方自治机关尽量消除或至少弱化阶层和等级色彩,以及建立更加有效的中央集权化的管理结构。斯托雷平提出了建立各阶层的地方自治机关和各阶层的村社的方案,以期改变农民机构的封闭性和农民相对于俄国社会其他阶层的狭隘性。这一改革目标与俄国社会、经济、文化的现代化进程是相适应的。但是关于地方改革的方案未能得到实现,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贵族大土地所有者和宫廷集团的抵制,以及为讨论这些方案而成立的地方经济委员会的强烈反对。

在1911年有关西部省份地方自治改革法案引起的危机后,斯托雷平与君主和第三届国家杜马十月党多数代表之间失去了相互信任。斯托雷平以强力手段推行自由主义改革的政策在政治上陷入困境:他的改革措施遭到保守派的越来越强烈的抵制,而他对革命运动的态度和独断专行的做法则激起了左派的敌视和自由派的反对。与此同时,第四届国家杜马中自由派与右派的矛盾也日益扩大。